做工伤认定去哪里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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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9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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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8 11:58
如发生工伤应去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认定。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或工伤本人、伤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刑侦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提供如下一些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