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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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14 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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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8 04:04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履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职责,根据*和立法法、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行*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以下统称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最高人民*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以下统称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全国*常委会依照*、法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保证党*令行禁止,保障*法律实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促进制定机关提高法规、司法解释制定水平。第四条 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第五条 常委会*负责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的接收、登记、分送、存档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报送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的审查研究工作。第六条 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功能完备、操作便捷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水平。第七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通过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司法部、***等有关方面的联系和协作。第八条 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密切与地方*常委会的工作联系,根据需要对地方*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二章 备 案第九条 法规、司法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全国*常委会备案。
报送备案时,应当一并报送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第十条 法规、司法解释的纸质文本由下列机关负责报送备案:
(一)行*规由**报送;
(二)监察法规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报送;
(三)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常委会*报送;
(四)经济特区法规由制定法规的省、市*常委会*(室)报送;
(五)司法解释分别由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报送;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共同制定的司法解释,由主要起草单位*报送。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时,报送机关应当将备案报告、*令或者公告、有关修改废止或者批准的决定、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文本、说明、修改情况汇报及审议结果报告等有关文件(以下统称备案文件)的纸质文本装订成册,一式五份,一并报送常委会*。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对上位法作出变通规定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对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作出变通的情况,包括内容、依据、理由等。第十二条 法规、司法解释的电子文本由制定机关指定的电子报备专责机构负责报送。
报送机关应当通过全国*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全部备案文件的电子文本,报送的电子文本应当符合全国*常委会工作机构印发的格式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 常委会*应当自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齐全、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通过全国*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发送电子回执;对不符合法定范围和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因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准和要求被退回的,报送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要求重新报送备案。第十四条 常委会*对接收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进行登记、存档,并根据职责分工,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研究。第十五条 常委会*对报送机关的报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适时将迟报、漏报等情况予以通报。第十六条 每年一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的法规、司法解释目录汇总报送全国*常委会*。
常委会*通过全国*常委会公报和中国*网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备案的法规、司法解释目录。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审查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方面提供本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章 审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