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的设计基准期是多少年?超过这个年限的结构是否就不能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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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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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19
建筑结构设计基准期分为:5年临时性结构;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100年纪念性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物。超过这个年限并不是说这个结构就不能再使用了,因为结构的具体使用年限与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荷载形式以及在使用中的维护有关系并不能简单地从设计基准期来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当建筑结构或构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要进行相关检测后才能确定是否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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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6:20
建筑结构设计基准期分为:5年临时性结构;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100年纪念性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超过这个年限并不是说这个结构就不能再使用了,因为结构的具体使用年限与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荷载形式以及在使用中的维护有关系并不能简单地从设计基准期来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当建筑结构或构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要进行相关检测后才能确定是否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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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6:20
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和重现期,是结构工程师常常碰到的三个时间概念。虽然《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简称“统标”)第2章“术语”列出了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定义,不过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估计不少人还是有点迷惑。
1. 重现期
在开展讨论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重现期”。我们在上一篇文章50年一遇=50年遇一次?——结构工程师应当知道的风速常识之四中讲过,荷载的重现期是指“某事件出现或发生的平均时间间隔”,以“年”为单位度量的重现期和荷载的年超越概率成反比。比如5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年超越概率是2%;而10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年超越概率则为1%。
对于年超越概率为p的风荷载,某一年不超过该风速的概率就是1-p,则N年都不超过的概率是(1-p)的N次方。所以该风速在N年内的超越概率可以用下式计算:
按照这个公式:5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年超越概率为p=2%,则在50年内的超越概率是:
100年的超越概率增加为
而200年的超越概率将达到
2. 设计基准期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可变荷载,只说超越概率而不提对应的时间长度,是没有意义的。毕竟,长远来看人是会死的、可变荷载的超越概率是会接近100%的、建筑也是会塌的(除非塌之前就被拆了)。所以为了统一衡量标准,就必须规定一个统一的时间尺度,作为可变荷载取值的时间参数。这个时间尺度,就是“设计基准期”。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3.1.3条规定“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这是一条强制条文。之所以要强制,就是因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把时间基准定下来,讨论荷载的超越概率以及结构的可靠指标(失效概率)就失去意义。
3 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按照50年设计基准期确定的可变荷载大小是确定的,而当一栋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和100年时,它的可变荷载超越概率就不一样了,那怎么办呢?《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引入了“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来解决这个问题。《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3.2.5条规定:
以风荷载为例,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其基本风压应按照规范要求取50年重现期;而对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则应按照荷载规范的规定,将风荷载重现期取为100年。
前面已经说过,5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在50年内的超越概率是63%,而10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在100年内的超越概率也正好是
这样就保证了两种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风荷载的超越概率是相同的。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6 16:21
设计基准期是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荷载规范》规定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1.0.5条规定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结构失效率可能较设计预期值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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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6:21
我国取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但是超过这个设计基准期以后不代表结构就报废了,只是说明结构过了这个期限结构的可靠度降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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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6:19
建筑结构设计基准期分为:5年临时性结构;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100年纪念性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物。超过这个年限并不是说这个结构就不能再使用了,因为结构的具体使用年限与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荷载形式以及在使用中的维护有关系并不能简单地从设计基准期来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当建筑结构或构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要进行相关检测后才能确定是否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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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6:20
建筑结构设计基准期分为:5年临时性结构;2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50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100年纪念性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超过这个年限并不是说这个结构就不能再使用了,因为结构的具体使用年限与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受到的荷载形式以及在使用中的维护有关系并不能简单地从设计基准期来确定能否继续使用,当建筑结构或构件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需要进行相关检测后才能确定是否能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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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6:20
设计基准期、设计使用年限和重现期,是结构工程师常常碰到的三个时间概念。虽然《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简称“统标”)第2章“术语”列出了设计基准期和设计使用年限的定义,不过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估计不少人还是有点迷惑。
1. 重现期
在开展讨论之前,我们先回顾一下“重现期”。我们在上一篇文章50年一遇=50年遇一次?——结构工程师应当知道的风速常识之四中讲过,荷载的重现期是指“某事件出现或发生的平均时间间隔”,以“年”为单位度量的重现期和荷载的年超越概率成反比。比如5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年超越概率是2%;而10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年超越概率则为1%。
对于年超越概率为p的风荷载,某一年不超过该风速的概率就是1-p,则N年都不超过的概率是(1-p)的N次方。所以该风速在N年内的超越概率可以用下式计算:
按照这个公式:5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年超越概率为p=2%,则在50年内的超越概率是:
100年的超越概率增加为
而200年的超越概率将达到
2. 设计基准期
从上面的例子我们可以发现,对于可变荷载,只说超越概率而不提对应的时间长度,是没有意义的。毕竟,长远来看人是会死的、可变荷载的超越概率是会接近100%的、建筑也是会塌的(除非塌之前就被拆了)。所以为了统一衡量标准,就必须规定一个统一的时间尺度,作为可变荷载取值的时间参数。这个时间尺度,就是“设计基准期”。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3.1.3条规定“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时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这是一条强制条文。之所以要强制,就是因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把时间基准定下来,讨论荷载的超越概率以及结构的可靠指标(失效概率)就失去意义。
3 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按照50年设计基准期确定的可变荷载大小是确定的,而当一栋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分别为50年和100年时,它的可变荷载超越概率就不一样了,那怎么办呢?《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和《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引入了“设计使用年限调整系数”来解决这个问题。《建筑结构荷载规范》第3.2.5条规定:
以风荷载为例,对于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其基本风压应按照规范要求取50年重现期;而对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的结构,则应按照荷载规范的规定,将风荷载重现期取为100年。
前面已经说过,5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在50年内的超越概率是63%,而100年重现期的风荷载在100年内的超越概率也正好是
这样就保证了两种不同设计使用年限的结构,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风荷载的超越概率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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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6:21
设计基准期是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荷载规范》规定 确定可变荷载代表值应采用50年设计基准期。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1.0.5条规定 普通房屋和构筑物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结构失效率可能较设计预期值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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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16:21
我国取用的设计基准期为50年,但是超过这个设计基准期以后不代表结构就报废了,只是说明结构过了这个期限结构的可靠度降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