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2-04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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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6 01:58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采集,是指按划定的网格区域,根据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通过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发现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问题,并将信息传输到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 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机构(中心)可自主或委托专业单位(信息采集公司)组织专门人员(信息采集员)实时发现问题、采集信息。
第十六条 信息采集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条 信息采集单位采集信息,应当严格按照数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标准及信息采集规范要求,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传输至数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减少漏报,不得虚报、瞒报、假报。对轻微的事、部件问题,可由信息采集员现场处理。
第十八条 信息采集员采集信息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方式阻扰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员。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机关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制止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