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行政执法投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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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5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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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5 03:0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向市、区、县*和市*所属委、办、局投诉解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市、区、县*及市*所属委、办、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第四条 市、区、县*及市*所属委、办、局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是行政执法投诉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第五条 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行政执法投诉干扰和阻挠行政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第二章 投诉的方式和范围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或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写信、来访等方式向*法制机构投诉:
(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的;
(三)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合法的;
(四)实施行政许可不合法的;
(五)实施行政收费不合法的;
(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不依法出示执法证件的;
(七)行政执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的投诉,*法制机构应告知投诉人向有关部门反映。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和办理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县*和市*所属委、办、局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市*法制办公室投诉。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乡、镇*、*事处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区、县*法制办公室投诉。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所属委、办、局的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向市属委、办、局法制机构投诉。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区、县*所属委、办、局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向区、县*法制办公室投诉、也可以向市*所属有关委、办、局法制机构投诉。第十四条 投诉人没按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投诉的,接到投诉的*法制机构应先受理,再移交有管辖权的*法制机构办理。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属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受理范围内的,*法制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实施行政执法投诉的,可予受理。
(二)尚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内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解决。投诉人表示放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权利坚持投诉的,可予受理。
(三)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当事人又投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四)对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处理结果不服而投诉的,不予受理。告知投诉人按照起诉、上诉或申诉的程序解决。第十六条 各级*法制机构对受理或移交的投诉应当及时办理,办理时应当责成两名以上人员调查取证,询问投诉人。必要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调阅案卷,询问办案人,了解案情,有关机关应予配合。第十七条 *法制机构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属实的,应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市、区、县*或市*所属委、办、局予以纠正。
经调查核实,投诉反映情况不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第十八条 *法制机构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期限为15天;情况复杂需延长时间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超过30天。
案件办结后,应于7日之内将办理的结果告之投诉人。第十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办理行政执法投诉的各项工作制度。
区、县*法制办公室和市*所属委、办、局法制机构每半年应向市*法制办公室报告一次办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综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