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3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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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2-05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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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6 10:24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科学技术成果应用与推广、科学技术普及以及相关的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桂、人才强桂、创新驱动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广西。
自治区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第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措施,整合科学技术资源,加大科学技术经费投入,实行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第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研究提出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措施,拟订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科学技术专项计划,组织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考核。
设区的市和县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第六条 自治区帮助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发展科学技术事业,优先安排促进其经济社会发展的科学技术应用与推广项目。第七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大力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第八条 县级以上*应当积极推进境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引进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和优秀科学技术人才。第九条 自治区设立科学技术奖,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设区的市和县级*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十条 自治区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原始创新,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和科学技术创新团队。
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导社会加大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投入,提高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水平。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确定并组织实施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投入,支持和保护科学技术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建立合作机制,联合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应当将重大科学技术基础设施的建设纳入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计划,支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学技术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的建设。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和发展科学技术交易市场,鼓励和支持创办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科学技术评估咨询、技术经纪等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自治区建立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制度。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自治区的产业*和技术*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装备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关税减免和有关优惠待遇。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科学技术成果目录和重点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指南,推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成果向企业转化。
科学技术成果实行有偿使用。科学技术成果所有者可以通过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创新型产业集群等创新载体的建设,为其建设发展创造条件和提供便利,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实行*机制改革、集聚科学技术创新要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带动区域发展。
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确定本地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重点、发展领域,扶持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加大高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鼓励和引导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产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促进产业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