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0:11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05:19
《合同法》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除此之外的,都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比如:张三和李四签订合同,后来张三改名叫做张五,合同当事人仍旧是原来的当事人,这就是非实质性变更。
扩展资料
根据《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即原要约人和原受要约人身份对调,产生了一个新要约。
此外,受要约人对要约拒绝后,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接受要约,也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后才表示承诺的,不为承诺,而为新要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05:19
现行法并没有对此作出解释,但是,合同法第30条对什么是实质性变更作出了列举,即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05:20
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实质性变更,除此之外,是非实质性变更。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18 05:20
对合同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方法等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其余为非实质性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