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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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6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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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1-18 06:25
职工大病保险制度,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可以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2017年,职工大病保险按照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进行筹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无需用人单位或个人再参保缴费。
2017年,将已通过遴选和谈判确定的部分抗肿瘤分子靶向类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特效药品(以下简称“特药”)纳入职工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这些药品之前并未被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因此在职工大病保险实施之前,患者使用这些药品是不能享受报销的。
2017年,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含2万元,给予60%的补偿。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资金每人最高给予20万元的补偿。申请享受职工大病保险待遇:特药申请、评估审核、开具处方。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1-18 03:33
对于重大疾病所产生的的诊疗等费用,如果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等项目和标准的范围内的,当事人就可以携带社保卡等资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等进行报销;如果不符合的,则当事人要自行负担相关的费用。职工大病医保是在基本医保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重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同时,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职工医保大病保险报销是按照分段,累计支付的方式进行的,报销额度是根据当时的经济水平决定的。
一、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手续和资料:
相关资料:职工的《医疗保险卡》、《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卡》;大病医疗费统筹基金拨付审批表;。出院诊断正明(紧急抢救应出具紧急抢救诊断正明)、《大病统筹患者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北住院收费专用收据》及《住院费结帐单》(住院报销凭正)等。
1、参合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
2、参合证(卡)原件;
3、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4、费用清单,或加盖原件收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出院小结,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6、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慢病证,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慢性病诊断证明、门诊病历;
7、医疗机构费用*,或加盖原件收存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患者本人或能够提供与患者有关系证明的关系人银行汇款帐号。
二、报销标准
职工医疗大病保险报销是按照分段、累计支付的方式进行的:2000元(不含2000元)-5000元,报销90%;5000元(不含5000元)-1万元,报销85%;1万元(不含1万元)-3万元,报销80%;3万元(不含3万元)-5万元,报销85%;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部分,报销90%。
三、报销支付限额
职工医疗大病保险的报销限额是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而决定的,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也越来越高,职工医疗大病保险的支付限额也在逐年提高。如南昌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提高到32万元,北京市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度由之前的17万提高到现在的30万,而无锡更是实现了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报销上不封顶的*。
四、不属于报销范围疾病
1.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的;
2.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诊的(紧急抢救除外);
3.因责任事故造成食物中毒的;
4.因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
5.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工伤旧病复发的;
6.因本人违法造成伤害的;
7.因自杀导致治疗的;
8.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医疗费用应当自理的。
五、报销流程
1.大病患者住院后,必须尽快将诊断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等材料,送所住医院医保科登记、审验,以免影响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
2.门诊医疗费用需要按照规定时间申请报销,肝硬化等23种病门诊报销一年有两次申请机会,白血病等7种病则每季度末都有一次申请机会。
A.申请肝硬化等23种病的门诊报销,参保居民要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及申报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年5月、11月到规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填写相关表格进行初审;定点医院将初审合格参保居民信息报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最终审核合格的参保居民由各城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发放《xx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盖章后生效,从7月、1月开始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B.申请白血病等7种病的门诊报销,则需要参保居民持本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携带申请病种所需材料于每季度末到选择的首诊医院医保科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填写相关表格。对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发放《xx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医疗证》,并按照相应的时间享受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