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半年未交会不享受业主权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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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3 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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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6:53
有正当理由半年未交物业费,不影响依法享受业主权益。主要依据如下:
1、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缺乏依法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2、《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及《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中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因此,物业服务收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
3、《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其中包括不遵守《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不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移交物业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4、《民法典》实施后,2020年5月施行《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费,由业主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5、按照《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尚未依法依规履行有关义务却收取服务费用,业主有权依法拒绝支付,同样属于遵纪守法、维护正义,不影响依法享受业主权益,不影响依法投票、参选、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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