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4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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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8:03
您好,民法总论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这是关于实际情况与登记事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注意,对于那些没有登记的自然也即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怎么办?
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事项与权利证书或证明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登记办法》第25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房屋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等。
申请登记房屋为共有房屋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物权法》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房屋登记办法》第26条也规定: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因此,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权利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民法总则65条法规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处置不属于自己的不动产的现象是十分常见的,对于那些没有处分权而第三人又相信对方有处分权的情况,法律是会保护盖第三人的权益的。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需要举证自己为何相信其具有处分权。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