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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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00:02
河南濮阳一老板以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面向社会非法募资18亿元,仅1亿多用于实体投资。
该老板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被终审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对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实控人韩学臣等人集资诈骗、职务侵占行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对韩学臣进行量刑,但他本人认为自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遂提起上诉,在终审判决中被维持原判。
券商中国记者发现,因非法集资等罪名被判无期的案件不在少数,就在7月份,因在IPO期间创立空壳公司虚构销售交易,非法集资粉饰业绩以达上市目的,湖南红太阳电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红阳被湖南省高院驳回上诉,判处无期徒刑,维持原判。
时间倒回2011年至2015年间,彼时,新三板被视作资本市场的新兴风口,广受追逐。河南濮阳一企业老板韩学臣,开始“以身涉险”。
韩学臣是濮阳市宏丰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宏丰投资”)、濮阳市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都瑞祥生态园”)、濮阳市宏丰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宏丰实业”)等多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1年7月至2015年12月,韩学臣以上述企业投资飞宇化工、绿能高科、王楼生态园、龙都瑞祥生态园新三板上市入股等名义,以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非法集资,收到集资款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款项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
经审计,韩学臣以上述公司名义共非法吸收集资款17.88亿元,已付利息9508.02万元,未兑付金额8.39亿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7.41亿元,涉及集资群众9935人次。
另查明,韩学臣以清丰县正乾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吸收资金1923.4万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1437.32万元,涉及集资群众619人次。
综上,韩学臣参与非法吸收集资款总计18.07亿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共计7.56亿元,用于实体投资金额1.04亿元,占所非法集资总额的5.74%。
河南濮阳银监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宏丰实业、濮阳市扶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非经该局批准设立和监管,亦未批准其吸收公众存款。
另外,濮阳市*直属分局调取的宏丰实业下属25家关联企业信息资料证实:宏丰投资、龙都瑞祥农业生态园等所有宏丰集团关联企业经营范围均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
所谓的高息有多高?证人韩某证言证实:韩学臣以宏丰投资吸收资金,利息在月息八厘至二分二厘之间。
此外,韩学臣还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职务上的便利,将基金会2980万元转出后非法占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行为。
据裁判文书网,2014年1月6日,韩学臣向民政部申请设立了慈孝特困老人救助基金会,原始基金2600万元,2014至2015年间该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890.387万元。
2014年2月至2015年6月,韩学臣以建设“慈爱阳光公寓”为名,以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名义(法人韩瑞攀)向濮阳市民政局递交了“关于设立慈爱阳光公寓的申请书”,韩学臣通过伪造濮阳市民政局公章的方式,伪造了“濮阳市民政局关于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筹建慈爱阳光公寓的批复”文件。
韩学臣利用担任慈孝基金会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安排慈孝基金会会计人员在2014年2月至2014年11月,向河南省张清丰敬老助老基金会(以下简称“张清丰基金会”)拨付慈孝基金会基金2938万元,张清丰基金会又以房屋租金和装修款的名义将2890万元支付给韩学臣实际控制的宏丰实业。
2015年6月,慈孝基金会向韩学臣实际控制的濮阳市天圣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转款90万元。以上共2980万元慈孝基金会基金,先后经宏丰实业、天圣机械公司账户转入郭某、韩学臣等账户后支出。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一审*认定韩学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百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起案件的其他被告人姚金英、王慧卿、王桂莲、韩瑞峰、宋艳霞等人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到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二十五万元不等。
对于一审判决,韩学臣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自首情节。”其他人则认为自己原判刑过重,所有被告均提起上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6-29 00:02
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受贿,即不定罪。一、有证据证明不存在受贿事实即不定罪:要想排除受贿罪的嫌疑,必须有证据证明受贿的事实不存在。如果受贿事实证据充足,能够证明受贿事实确实存在,并且已经达到受贿立案条件,既构成受贿罪。二、《刑法》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处罚及定性: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