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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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8:29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8:29
附录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编制说明<br>gb5083—85<br>一、编制过程<br>原国家劳动总局(82)劳护字17号文件,委托我所制订《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总则》。<br>接受任务后,我们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br>首先,我们走访了机械部、化工部、冶金部、轻工部等国家机关和科研、设计、大专院校以及各类工厂企业共117个单位。广泛了解了现有生产设备的安全状况,研究了各类生产设备因设计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100余例,以及国外引进设备在安全卫生设计方面的优点和特色。同时<br>,查阅和收集了许多中外文资料,其中包括各种设计规范,安全卫生标准,产品技术条件,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br>通过一系列调查研究,于八三年一月开始了起草工作,至四月底编写出标准草稿。经过认真讨论和修改,于八三年十月完成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两个文件。然后,分两批印发给全国357个有关单位和个人,广泛征求意见。<br>在第一批征求意见稿发出后,我们又走访了国家有关部委、各级劳动部门、重点科研、设计、企业单位82个,征求了他们对《总则》(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同时,进一步考察了各类生产设备的安全情况。<br>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这项工作都很重视,有的召开了小型座谈会,有的做了调查研究,有的将征求意见稿复印多份发给本单位各有关部门讨论,有的还寄来了参考资料。<br>我们前后共征得524条宝贵意见。随后将这些意见进行了汇总,归纳成67条意见,经认真分析研究,采纳了58条意见,将采纳和部分采纳的意见充实到有关条款中,于一九八四年七月完成《总则》送审稿。最后,根据审定会代表对送审稿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再次修订,<br>完成《总则》报批稿。<br>二、制订《总则》的目的意义<br>目前,在生产活动中,有些生产设备(如机械压力机和木工刨床),因设计缺陷而造成的伤害事故和尘、毒、噪声等危害是比较严重的。但是,目前我国各类生产设备的专用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尚很少,大多数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要求,都包括在产品标准中。而且,这些要求亦不尽<br>全面,例如,许多产品至今仍无噪声指标要求。<br>为此,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部门乃至生产管理部门,都希望能有一个通用的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可遵循,以利于从根本上进一步改变我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现状。<br>世界上所有工业发达国家,都非常重视产品的安全卫生问题。如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一般技术标准是供厂家自愿采用的,而涉及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标准却是要强制执行的。一些国家还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产品设计的安全卫生要求。例如:<br>日本的《劳动安全卫生法》(昭和47、法57);<br>美国的《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1970);<br>法国的《劳工法》(1981);<br>罗马尼亚的《劳动保护条例》(1975)等,都有这方面的详细规定。<br>另外,在我国已经搜集到的六千多个国外(含iso和iec)安全标准中,涉及安全卫生设计的专用标准也占有一定比例。<br>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了满足生产设备安全生产的需要,为了提高我国工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了顺应国际上安全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形势,制订本《总则》是完全必要的。<br>三、制订《总则》所遵循的原则<br>我们着重考虑了以下三点:<br>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br>产品设计者有责任从设计上采取一切技术措施,使所设计的生产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满足有关安全卫生的诸项要求。<br>2.积极采用国外先进标准<br>国家标准局在国标发〔1982〕096号文件《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国际标准中有关人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要采取措施尽可能予以等效采用”。根据这一精神,并考虑到目前国际标准中尚无与本《总则》内容相近的标准,我们在制订本《总<br>则》时,主要参考了三个工业先进国家的标准和法规资料:<br>苏联国家标准гoct12.2·003—74《生产设备·安全总则》(该标准于1978年被经互会采用,其代号及名称为cэb1085—78《生产设备·安全总则》)、联邦德国标准din31000/vde1000/79《技术设备符合安全要求设计的一般原则》和法<br>国*第80—542、543、544号法令《机器和设备安全卫生设计一般规则》(劳工法r233—84条至r233—107条)。<br>我们是本着能直接采用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要直接采用,不能直接采用的,在主要内容上要与国外工业先进国家的标准协调一致,在水平上不低于国外先进国家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国科学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业卫生的现状进行编制的。目的在于使《总则》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br>理,安全可靠”的要求。<br>3.《总则》必须有约束力<br>本《总则》适用范围很广,提出过多定量要求,不仅有实际困难,而且难免挂一漏万。在征求意见稿中,只制订了一些定性要求的条款。但一些单位在返回意见中仍希望增加一点定量要求。对此,作如下处理:<br>首先,我们注意到,当前国际标准化工作的特点之一就是:国际标准已不再限于名词术语、尺寸系列和试验方法等传统领域,它已广泛地进入信息处理、交通运输、安全卫生、环境保护,人类工效、能源、管理等各个方面。而在这些新领域中,有许多标准是那些在一定范围内普遍使用<br>或具有指导意义的标准,这就是基础标准(basic stan-dard)。《总则》属于此范畴。《总则》的三个主要参考资料,也都是只有定性要求而无定量要求的。<br>其次,我们同时注意到,在工业先进国家中,安全卫生标准已系列化了,数量大、内容多、种类全。而我国,只是近几年才注意抓这些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各类基础标准和专用设备的安全卫生标准数量尚很少,很难与《总则》配套使用。<br>《总则》涉及面很广、可以派生出一系列分标准。为此,我们一方面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在《总则》的基础上组织制订这些分标准。另一方面,在《总则》中适当增加了一些定量要求的条款和一个附录b以适应我国的现状。由于时间和精力的*,未能进行试验研究工作,所以附录b中<br>给出的一些数据,目前还只能是建议性的,俟相应的分标准制订颁布之后,《总则》再取消这一附录。<br>虽然做了这种变通,《总则》规定的定量要求还远远满足不了使用需要。尽管如此,我们仍认为:《总则》根据生产活动中反馈的事故信息,比较全面地提出了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的基本要求,虽然不做产品验收标准,但却是设计者必须遵守的原则。因此,《总则》仍不失其技术法<br>规的作用。特别是在安全防护装置、噪声治理、防尘毒危害等条款(如1.5b和3.8.1)中,都提出了比较强制性的要求。<br>《总则》是针对新产品(包括按原有图纸制造的新产品和自制设备,下同)设计而定的,当然必须符合“三同时”的原则。<br>就尘、毒治理而言,由谁来承担治理装置的设计任务,这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单台设备尘、毒治理装置的设计任务,必须由设备的设计制造单位承担。新建厂房。若尘、毒需要集中治理时,可由搞工厂设计的单位承担设计任务。但设备制造厂必须保证,在单台设备上有合适的位置能与<br>尘、毒治理系统相连接。总之,新机器、新设备交付使用时,尘、毒指标必须低于国家有关标准、法规的规定要求。这一点是勿庸置疑的。<br>四、《总则》正文编制说明<br>1.引言部分<br>(1)标准名称<br>《总则》原名为《生产设备安全设计总则》。因其中含许多关于工业卫生方面的条款,许多单位要求加上“卫生”二字。采纳此条意见,故本标准改名为《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br>《总则》所说的生产设备,是指各行业使用的各类机械和各类设备。<br>(2)标准性质<br>《总则》在安全卫生方面提出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是针对各类生产设备新产品设计的。这些原则和要求,同样适用于现有机械、设备的改造。<br>《总则》可以作为各类生产设备新产品设计安全性评价的依据。<br>制订各类生产设备的专用安全卫生设计标准,必须符合《总则》提出的原则。<br>2.安全技术措施等级的划分<br>《总则》征求意见稿和送审稿均采用了din31000*安全技术措施的提法,因为这种划分方法在国际上有一定的通用性。例如:iec第62技术委员会62a分委员会制订的iec标准出版物601-1第8章“基本安全类型”中,也有三个级别的提法。即:“无条件安全<br>、有条件安全和说明性安全。”其实质与din31000中的提法相同。<br>在日本,*安全技术措施划分为:“直接安全技术、间接安全技术和说明(记述、表示)性安全技术”。提法与din3100完全相同。<br>根据我国的情况,审定会代表提出:为强化对生产设备设计中的安全卫生要求,防止疏漏,安全技术措施等级宜划为两级。《总则》报批稿采纳了此条意见。<br>3.有害材料<br>2.3.1 款中所指的有害材料,系指在设备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害制造者或使用者健康的材料。如制造耐腐蚀槽、管的铅;制造衬片、壁板的石棉;制造料位计的钴60、铯137等。<br>4.稳定性<br>《总则》只是提出了稳定性设计的原则要求,没有给出稳定性设计的试验要求。设计时应按有关标准、规范执行。<br>2.4.3 款中“保护司机和其他人员的防护装置”系指安全驾驶室、安全支撑和安全带等。<br>5.操纵器<br>《总则》在安全人-机工程方面提出的要求,较之三个参考资料均有所加强。这是因为,目前在我国,安全人-机工程无论是在标准化工作方面,还是在产品设计实际应用方面,都还是落后的。世界上所有工业发达国家,不仅都有一系列的安全人-机工程标准,而且体现在产品的设计<br>制造上。如国际市场上已经出现的“人类工效学车床(erg-onomic lathe)”大大提高了其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能力。<br>《总则》2.6.2.7和2.7.2主要是参照国际标准iso6385—1981《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的有关内容制订的。在修订过程中,还参考了最新资料die33400—1983《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概念和一般原则》(iso6385—1981<br>的蓝本、din33400—1975的修订版)。<br>关于2.9.1c中“形象化符号”问题。目前,国际上有在产品上使用形象化符号代替文字说明的趋势。我们建议顺应这种形势,尽量采用形象化符号。但在同一台机器或设备上,是使用形象化符号还是使用文字说明,应尽量统一,避免符号和文字混用。<br>操纵力推荐值(附录b),是综合分析了国内外10个有关标准而拟定的。这些标准是:<br>гoct21752—76《操纵轮和驾驶盘·人类工效学一般要求》<br>гoct21753—76《操纵杆·人类工效学一般要求》<br>jis a8401—1978《单斗挖掘机的构造、性能基准》<br>jis d6301—1976《自行式起重机的结构性能基准》<br>bs1757—1981《动力驱动的自行式起重机》<br>гoct17343—71《工作装置柔性悬挂的单斗挖掘机》<br>гoct22827—77《通用自行式动臂起重机技术条件》<br>гoct19474—74《钻孔机和钻孔起重机技术要求》<br>jb2278—78《金属切削机床通用技术条件》<br>jb2731—80《木工机床通用技术条件》<br>现将以上十个标准中操纵力的值列入表中。<br>6.工作位置<br>2.7的基本原则是等效采用iso6385—1981中4.1制订的。<br>2.7中操作位置高度“30m(含30m)以上的生产设备,必须配置安全可靠的载人升降设备”的要求,是根据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中“30m以上的高处作业称为特级高处作业”而制订的。<br>2.7.4.1中“安全走板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系参照din31000第一部分“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业产品的构型;安全装置;概念;*和儿童间隔距离。”制订的。<br>7.吊装和搬运<br>在征求意见稿中,曾要求所有“人工不能搬运的零件和组装运输件,应当适当部位标出重量……”,返回意见对这一款争议较大,某些单位设计部门认为这样做太麻烦。<br>考虑到技术上可实现的安全技术措施,还是应该尽量采用为好。修订过程中,参照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的规定,将其改为“重量超过一吨的零、部件和组装运输件,应在适当部位标出重量”。提出了定量要求。<br>8.安全防护装置<br>长期以来,机械伤害事故相当频繁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没有很好地从治“本”上,即从设计上入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以致使很多带有隐患的生产设备不断地投入使用。<br><br>例如,一九八三年七月在沈阳举办的“辽宁省包装工业、食品机械展销会”上,展出了百余种机械产品。其中,有17种产品不符合安全要求。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严重问题,即这些产品销售后,或在不安全状态下使用,或必须由使用厂家去设计、配置安全防护装置。<br>由使用厂家去配置安全防护装置的做法,存在严重弊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br>a.不带安全防护装置的生产设备,一出厂就存在着隐患。如不予治理,则势必成为事故根源。<br>b.如予以治理,则二次设计,重复科研,周期长、浪费大(例如,全国不知有多少厂家和科研部门在同时搞冲床安全防护装置的研制),甚至会有损设备强度,影响设备外观质量。<br>c.不利于安全防护装置标准化、系列化生产。<br>d.有些设备,因受空间尺寸等条件*,根本无法安装安全防护装置。<br>为了达到1.5b的要求,首先应要求那些危险性大或事故率高的生产设备,必须在出厂时配备好安全防护装置。例如:冲床、剪床、压延机、碾压机、压印机、木工刨床、木工锯床、木工造型机、塑料注射成型机、炼胶机、压砖机、农用脱粒机、纸页压光机等设备作业点的安全防护<br>装置。<br>起重设备的超载*器、力矩*器、各种限位装置。<br>压力容器的各种安全阀和防爆膜。<br>操作人员易于接近的各种可动零、部件的防护罩等。<br>3.1.2中的“接近”一词,系指人体某一部分进入了生产设备上的危险区,而不是触及可动零、部件。<br>3.1.6中“高度二米”的给出,是参照了美国《机床职业安全卫生条例》而制订的。该条例中,对各种可动零、部件防护高度均有要求,其中最大值在7英尺,换算成公制单位,为2.1336m。根据人体测量数据,我国男性平均身高为1650mm,比欧洲、美洲男性身高平<br>均值小100mm。这样,在我国,生产设备可动零、部件的防护高度当在为2.0336m为宜。《总则》中将其圆整成2m。<br>这样,该数据与台湾《工厂安全及卫生检查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日本《劳动安全の基础》(1983)一书中所做的规定恰是一致的了。而日本男性平均身高与中国男性平均身高只相差0.03mm,可以忽略不计。<br>9.防火与防爆<br>为了保障生产、生活以及人们自身的安全、防患于未然,《总则》要求把防火防爆措施纳入生产设备的设计之中。<br>各国标准中,有关防火防爆的规定,基本原则都是一致的。由于技术水平不一样,专业标准的具体规定不尽一致。《总则》3.4是参照din31000和法国劳工法等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国的情况制订的。这些基本要求必须做到,也是能做到的。<br>3.4.3.1c 从安全考虑,对于燃料空气控制系统,必须采取某些预防措施。空气不足会使燃料在炉子中积聚起来,而一旦点燃就可能发生爆炸。<br>10.液压和气压<br>使用蓄能器的液压(或气压)系统,一般应设有释放或切断蓄能器中的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装置,以保证在拆检蓄能器时的安全。<br>11.控制系统<br>本条要求控制系统的设计,除了满足工作上的要求之外,还必须考虑到安全的要求。必须有排除事故的安全措施。<br>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控制系统尽可能实现自动化。自动化的方法和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按方法分,一般分为:机械自动化;气动式自动化;液压式自动化;应用强电电路的自动化;应用电子电路的自动化。实践中具体采用什么方法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因地制宜。<br>控制系统在安全方面的作用,首先是确保人身的安全,其次是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为此,在设计上必须设有防护设施,其作用是在发生错误操作时,也不致出现重大危险;同时还要有安全防护装置,以保证系统在安全条件下工作。在线路方面(电、气动、液压)要考虑发生故障或断<br>开时,也不会使人或设备、装置处于危险境地,同时还应保证能够安全停机。<br>(1)为了提高安全系统的可靠性,3.6.1.3要求复杂的安全系统应配置自动监控装置,这与我国《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中的有关要求,即压力机一般均应具有若干种安全监控装置是一致的。在调研中,我们看到发电厂已采用电子计算机对安全系统进行监控,大大提高了<br>安全可靠性。美、日等国的安全标准也有这样的要求。因此,其他生产设备复杂的安全系统,也应符合此项要求。<br>(2)3.6.1.5是要求控制线路,一方面应按有关规定设计成安全可靠;另一方面还应考虑到,即便损坏或出现故障时,也不会造成危害。各国安全标准对此项基本要求是一致的,但具体措施有差异。美、日标准对安全防护装置的电气线路,要求采用双回路设计。我国《机械压<br>力机安全技术条件》,参照美、日标准规定对于影响安全控制的电气线路,必须采用双回路设计。气路控制中采用双联安全联锁气阀。我国《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要求,在电力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的二次回路断线或发生其他故障时,应有防止触电保护动作的措施。<br>(3)3.6.2紧急事故开关,是为了避免生产设备在运行中,危及人身安全或设备事故而设置的。国外有关安全标准都有规定。例如,美国《机床职业安全卫生条例》要求各类木工机械、机械压力机、磨床和砂轮机、冲床和剪床、水压机等十几种生产设备,都必须配置紧急事故开<br>关。我国有些设备有紧急事故开关,如纺织机械、自动生产线等,但是,尚有不少危险机械,如木工机械、机械压力机、冲床和剪床、塑料成型机等,都无紧急事故开关,这是一个严重隐患。在将来制订专业标准时,应根据《总则》做相应规定。<br>紧急事故开关,是用于紧急状态下的安全开关,不能做正常停车手段。<br>(4)3.6.3是要求把生产设备设计成不发生意外起动,或者有防止意外起动的防护措施。所谓意外起动,就是控制装置由于自发或意外之因而引起的误动作。<br>(5)3.6.3.2是对安全防护装置的要求。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不断更新、发展、积极采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新成就,做到灵敏、正确、可靠、减轻操作者的疲劳、紧张程度,获得安全感,达到文明生产的程度。我国目前设计制造的生产设备,有的无安全防护装置,有的不全,后改<br>装的如机械压力机、塑料成型机等,配置的光电、红外、电磁感应和电器装置,不是灵敏性差、可靠性差,就是不便操作。日本各类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监控装置,门类齐全,质量可靠,和我国对比,技术上的差距不容忽视。<br>(6)《总则》3.6.1.2和3.6.1.7与gb4064—83《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4.10.1的规定是相同的。审定会有人提出取消,经研究还是保留为宜。<br>12. 噪声和振动<br>振动要求,在我国还未制订出统一标准。<br>噪声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统统要求达到《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规定,即要求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噪声不超过85db(a)。<br>但现实情况是,很多生产设备目前尚无噪声指标,当然就更难以达到上述规定要求了。为此,作为第一步,应要求制订各类生产设备噪声测量方法和噪声指标的标准。《总则》3.7就是基于这种想法修订的。这样做并不等于降低《总原》对噪声控制的要求,而正是从实际出发,制订<br>出切实可行的标准来。<br>13.防尘、毒和放(辐)射<br>长期接触尘、毒和放(辐)射,会给人体带来严重危害。*国发(79)100号文件指出,据各地不完全统计,厂矿企业中约有70~80%的粉尘和有毒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毒物浓度,超过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有的超过几百倍,甚至几千倍。<br>尽管党和*三令五申强调防治尘、毒等危害,但是,至今绝大部分产生尘、毒危害的新生产设备仍无防治设施。<br>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osha)》规定:“要在最大程度上,最佳基础上保证雇员的健康和功能,不会受到有毒物质和有害环境的介质的损害,即使终身从事这种工作也是如此”,**中发(78)67号文件规定:“今后,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和革新、挖潜的<br>工程项目,都必须有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物质的设施,这些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不得削减”(简称“三同时”)。3.8各款,与上述要求精神是一致的。<br>尘、毒治理不仅能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健康,而且,很多尘和有毒物质还能变害为宝,利国利民。<br>在调研中看到从国外引进的生产设备,尘、毒等防护措施都较完备,具体措施也不外乎密闭、排放(或吸收)、净化等,与国外并无多大差异。但型式多样,安全可靠,便于工作。<br>3.8.2 对放(辐)射要求,din31000和法国*第80-542、543、544号法令中没有规定,гoct12.2·003—74提到辐射应有防护。考虑工业、医学等方面发展和利用射频、电离辐射、放射性物质及核能等越来越广泛,而给人们带来的危害也随<br>之增大。为使设计人员对放(辐)射防护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在《总则》中提出原则要求,防护的技术条件在专业标准中具体化。<br>14.其他<br>法国劳工法r233-69条规定:每台机械、设备均须经劳动检查员检查,符合劳动者使用安全与卫生要求的,发给“于××日符合劳工部的规定”标牌。标牌形式由劳工*颁布法令来确定。<br>在返回意见中,有的单位指出:“对一些重要的,尤其是出现故障后会产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设备,应由国家批准的指定单位设计和制造,并经安全监察部门签字同意后才能出厂,一般单位不能自行设计和制造”。<br>还有的单位提出:“目前在我国,除锅炉、压力容器开始执行设计、制造许可证制度外,其他的大多数生产设备的设计都没有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来管理。故建议制订一个类似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便规程的规定,把有关设备分成若干等级,以便逐步实施”。<br>为了发挥安全监察作用,贯彻安全标准《总则》要求新设计制造的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机械压力机、木工平刨、塑料成型机等)应由国家指定的安全监察机构审批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这是因为《总则》是设计总则,重点在于把住设计关)。待有<br>条件时再推广到一般生产设备,这样可以推动安全工作。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9 18:30
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理发。勤洗澡。勤换衣,毛巾,被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