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让商标名字更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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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4-23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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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16:35
1.避开行业的通用名称或描述性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行业不同,其通用名词和描述性的词语也不尽相同。因此,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同一商标在A类注册是不具有显著性的但是在B类却具备显著性。这些情况需要申请人按照自己想要申请的商标类别或者所在的行业进行判断。
2.不能暗示产品特性
指对其使用商品的性质或者质量具有影响或者暗示作用的商标。例如用在洗发水上的“飘柔”(区别于直接描述型的词汇“柔顺”),香皂上的“舒肤佳”(区别于“舒服”)。
3.与产品和服务无关的名字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单词组合在词典上有固定含义,但与其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例如用在电脑上的“苹果”商标;用在手机上的“冰淇淋”商标;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
4.没有含义的词具有显著性
指构成商标的单词或者字母组合本身在词典上没有任何含义,是自己独创的。 例如诺基亚、微软、新浪、搜狐、摩托罗拉。
商标显著性随着商标的被使用,从无到有,由弱到强,从有到无,由强及弱,乃至逐渐淡化,当然也可以失而复得。
总之,商标显著性一直处于动态演变的过程中,随商标权人使用行为的变化而变化。人们用以申请商标的标识形态万千,对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日趋复杂。在实践操作中应不断总结经验,从而增加商标被核准注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