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16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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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7:34
根据《民法典》
第一条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卫生、财政、民族宗教等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期15天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
第三条在医院正常死亡的尸体,由医院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分局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非正常死亡或卫生部门不能明确是否属正常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分局进行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第四条在医院以外死亡的尸体,由*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9 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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