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18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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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6 05:06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度的若干规定. 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执行案件审理期*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