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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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0 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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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1 19:23
救护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珠海市医疗急救体系建设,规范救护车配置、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救护车使用的严肃性,保障医疗急救和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