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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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17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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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15 01:12
一、废止《吉林市技术市场管理条例》《吉林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行为的若干规定》《吉林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吉林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二、对《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一)将《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监督各系统、各部门绿化资金的使用”。
删除第十九条第四款,将第三款修改为:“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无故不履行此项义务的,所在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栽。对单位未完成植树义务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删除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删除第五项和第七项,将第八项中的“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九项中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第十项中的“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
(二)删除《吉林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项,将第四项修改为:“按职责权限核定用水量指标,核查用水计划的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
删除第八条。
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计划用水户的年度用水量指标,由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依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结合其行业用水定额及生产工作计划核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应当按月对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凡新建、改建、扩建自备取水设施需增加取水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应当按照市*有关规定交纳累进加价水费。”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将第一项中的“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第四项中的“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七条”,第五项中的“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八条”,第六项中的“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七项中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八项中的“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将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交纳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交纳的,按超计划加价水费处1倍至3倍的罚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统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六条,将第一项中的“十吨以上”修改为“五立方米以上(含五立方米)”。
(三)删除《吉林市水土保持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在松花湖沿岸第一层山脊以内和”。
(四)将《吉林市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实习”修改为“实习实训”,“校办企业”修改为“实习实训”。
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执法、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校园校舍管理工作。”
第十条修改为:“校园应实行区域化建设,合理划分教学区、活动区、绿化区、实习实训区等区域。”
删除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新设立的学校周围不得设立传染病医院,与易燃易爆场所、与污染源的距离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学校周边200米以内不得设置歌舞厅、台球厅、电子游戏厅等娱乐场所,不得设立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删除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删除第三项中的“第十八条”,第四项中的“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中的“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
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将《吉林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江河故道、旧堤、原有河道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六)将《吉林市防洪条例》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跨县(市)、区的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其他中型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报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报省、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七)删除《吉林市烟草专卖管理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第八条修改为:“申请和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删除第十四条第二款,将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标值”修改为“价值”,第三项中的“一律”修改为“可以”。
第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或者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以外渠道进货的;
(二)未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注明的地点经营的;
(三)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检查,拒不改正的。”
删除第十六条。
(八)将《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将第二十六条中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批准后”修改为“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批准”。
第五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责令其恢复道路原状,处以道路挖掘复原费金额的五倍罚款;拒不恢复的,由有关部门组织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八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中的“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市绿化管理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