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离婚时,农村自建房的权属如何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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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1 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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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08:02
大壮和小丽结婚五年,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离婚过程中小丽主张 对二人居住的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
大壮说该房屋是婚前其父母建造的,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大壮拿不出产权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 不动产的权属 通常由权属证明进行判定,在没有权属证明的情况下,根据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所以, 没有取得产权证明的农村自建房,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合法建造的事实,就可以成为所有人,对方房屋享有所有权。
所以,在本案中证明该房屋是谁建造的、由谁出资很重要。
在具体的离婚案件中,关于农村自建房的分割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农村自建房是一方 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建房 ,且建造时另一方没有出资出立,建房后由夫妻共同居住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是农村自建房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完成 ,即使一方在婚前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亦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因案施策的分割。
建造时间 ,是在婚前还是婚后; 建造资金来源 ,是否为夫妻二人出资; 宅基地使用权归属 ,这些都是判定农村自建房权属的重要因素。
本案中,小丽要想获得该房的分割权,分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该房是在二人婚前建造的 ,则小丽需要证明其在建造房子过程中进行了出资;
如果该房是在结婚后建造的 ,且是父母出资,则需要证明父母自愿赠与给夫妻二人。
如果小丽无法提供以上证据,则无法取得该农村自建房屋的分割权。
农村自建房多数存在没有相关权属证明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个人之间订立相关协议或者请第三人对口头约定进行佐证,以保证权属的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