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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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01 00:29
(1)*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
(2)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3)*机关消防机构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前,应当召集当事人到场,说明拟认定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记录在案。
(4)*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5)对较大以上的火灾事故或者特殊的火灾事故,*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机关消防机构,重大以上的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消防局备案。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起火场所概况;
②起火经过和火灾扑救情况;
③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统计情况;
④起火原因和灾害成因分析;
⑤防范措施。
火灾事故等级的确定标准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6)*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