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24
共2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0 19:52
支持这项规定,我认为这个规定更好、更全面保护了个人的权益。
1、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法律条文出台背景:
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可以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所以民法典才提出了“声音权”,防止其被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声音权,甚至名誉权。 如郭德纲、林志玲等明星的声音被应用到导航、文章朗读等软件中;再如赵忠祥给《动物世界》、李立宏给《舌尖上的中国》解说等。这些人的声音都具有了相应的经济价值,一旦其声音单词、片段被剪辑重组,应用于其他软件或场景中,就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声音的保护也并非空白,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依据声音的不同内容和表现形式,对声音的保护主要依靠的是《商标法》第8条、第57条,《著作权法》中表演者权,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相关规定。
3、保护声音权意义:
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属于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在权利保护层面,则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一般认为,侵害声音权的行为,有对他人声音进行不恰当的剪辑、拼接、处理,导致声音违背了他人原有的使用意图;有失真、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声音等。模仿名人的声音是否侵权要看具体情况。根据《民法典》第994 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死者的“声音权益”遭到侵害后,同样应该受到保护。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死者的“声音权益”遭受侵害后,有权提起请求的主体,《民法典》做了类似于法定继承9 的顺位规定,即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其他近亲属为第二顺位。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模仿名人的外部形象及声音是否构成侵权,仍存在比较大的争议。但一般来说,只要没有追求冒充、误导、混淆等非法目的及行为效果,通常不应被简单地认定为侵权。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0 19:53
我认为这项规定挺好的。以后对自己的隐私权,会有越来越多的保护,而且保护声音权,提出这个观点的人也挺有想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