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2:19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3:22
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即为实体性权利。
根据我国实际,凡是规定的权利,都可以办到,凡是不具备条件的就不写进*或法律,体现了原则和实践的统一。
其次,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作了法律上和物质上的保证措施规定.如*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除授权性规范外,还有禁止性的规范,而且又有刑法加以具体化,相反,资本主义国家*规定的公民权利则是虚伪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原则和实践往往是脱节的。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的自由;有宗教信仰自由 ;有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有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他们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有休息的权利;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民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3:22
一、内容不同
1、实体法:规定具体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如民法、合权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等。
2、程序法: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二、功能不同
1、实体法: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2、程序法: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三、特点不同
1、实体法:具体到利义务内容,规定和确认利和职以及义务和责任。
2、程序法:程序法在过去被认为仅仅是各种程序进行方式的规范,纯粹为技术性、工具性的法律安排,并不涉及人民的实体利,因此在法学研究中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
扩展资料:
法律上的权利的不同形式:
1,以权利的存在形态,依照权利享有者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而规定的权利。
2,权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对人们的效力范围而规定的权利。
3,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根据权利之间的因果关系规定的权利。
4,权利享有者有权要求相对的义务承担者以不作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为,保障权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予以保护而规定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权利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3:22
实体性权利是最终影响到权利人实际利害关系的权利,程序性权利是确保实体性权利最终归属的权利。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3:23
您好,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关系即为实体性权利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3 03:24
程序性权利是实现实体性权利的保证,但不改变实质权益的相互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