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由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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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5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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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5 09:48
在我国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机构依法发放。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是不需要取得许可。
我国办理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有以下几点,可以重点关注一下:
1、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
2、遵守国家的食盐法规、法令,按照国家计划组织生产和销售;
3、结合行业结构调整需要,具备合理的生产规模;
4、达到《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技术规范》国家标准要求;
5、食用盐质量达到GB5461国家标准;调味盐、强化营养盐等多品种食盐达到行业质量标准,其它食盐品种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提请国家盐行业产品专业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当年的检验报告;
6、符合食盐生产合理布局和产销基本平衡的原则;
7、按规定报送食盐生产、销售统计报表。
法律依据《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从事食盐生产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盐的食品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从事食盐批发、零售活动,应当依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