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主义法学派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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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5 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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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4 09:42
]分析法学派产生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是西方法理学派的主要流派之一。分析法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进行一种实证的分析,或日对国家的制定法进行客观分析。
关键词:分析法学 纯粹法学 新分析法学
分析法学派是指将眼光转向现实的法律现象,以功利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以实证研究为基本研究方法,以边沁、奥斯汀为主要代表,在实在法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概念分析、逻辑分析等种种分析的西方法学流派。到了19世纪,哲理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逐渐取代了“日益没落”的自然法学派而成为19世纪的三*学流派。
分析法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法理学家试图辨识和阐释超越现行法律制度之经验的法律观的任何企图。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同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分析法学在近200年的发展中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四种理论形态,即古典分析法学——纯粹法学——新分析法学——制度法理学。
各个理论形态中的法律制度理论都有所不同,尤其是制度法理学的法律制度理论与前三种理论中的观点更是大相径庭。
一、古典分析法学首创分析实证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是奥斯汀。奥斯汀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嗣,法和道德的关系,法的定义分析等方面有着创新性的研究。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奥斯汀主张:“法理学研究实在法或严格称谓的法,而不考虑其好坏。”应当的法只是立法学——伦理学之分支的研究对象。他还指出,法理学的主要方法是分析,
而不是评论或批判。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他反对混淆法律与道德,坚持法与道德不存在必然联系,在确定法的性质时,决不能引入道德因素。关于法的定义,奥斯汀接受并发挥了霍布斯和边沁的命令概念,断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奥斯汀在其理论中并没有对法律制度下过明确的定义。但他认为“法理学所关注的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以及“我所称之为的‘一般法理学’,是这样一门科学,它所关注的阐明不同的法律制度所公有的原则、概念和特点: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分析,我们能够获得这样的认识,即那些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制度,由于具有完善性和成熟性,从而也就富有卓越的指导意义”。
二、纯粹法学在分析法学家奥斯汀的思想基础上,凯尔森继续往前推进,形成了他的纯粹法学。“纯粹法学”是对奥斯汀的命令说的发展和超越,认为价值与主体意志相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