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01 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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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6 07:01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以期期限档次多、利率高、可转让的优点,吸引了众多储户。这对充实银行资金来源来讲具有一定的意义。但是,当前开展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还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存单难以转让。我国的次级证券市场还没有完全形成,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已开办的证券交易业务,也因种种原因而日趋萎缩,经济落后地区以及县、乡两级根本谈不上开*券交易业务的可能。另外,人们在对次级证券市场的投资意识不强,在证券交易所买进有价证券者廖廖无几。所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在一定范围及程度上答支了流通性和转让性,造成可“转让”存单难以转让的状况。
2、诱发了非法投资行为。由于存单难以转让,又不得提前支取,一些人便利用持单人遇有特殊情况急需兑现的心理,乘机低价买进,有的甚至进行倒买倒卖活动。
3、挂失手续不完备。按存单章程规定,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办理挂失,十天后补发新存单。而记名存单转让时由买卖双方和证券交易机构背书即可生效,与原发行银行是不发生任何关系的。这就隔开了存单转让与挂失两者之间的关系,容易给存单到期兑现带来麻烦,甚至造成银行资金的损失。如:持单人在存单到期十天前将存单转让,并立即到原存款银行通过挂失来骗取现金,银行是难以查证的。
4、存单发行对象不广泛。有的银行存在重个人储蓄轻对公存款的思想,存单也仅对个人发行,忽视了存单对吸收企业间歇、闲置资金的作用。
5、我国在法制上,尤其是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我国有关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法律法规只有两部,一是《票据法》另一个是《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这两部法律法规的颁布虽然弥补了我国在票据市场上的法律空缺,但这两部法律法规只是从宏观上指导大额定期存单的发行,具体的交易细节未作相关规定。
6、缺乏创新。我国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基本上都是从国外学习来的,基本上没有多大的出入,这就使我国的大额存单业务能够避免走弯路,但同时也阻碍了我们的发展,一味的照抄影响了我们的自主创新能力,禁固了我们的头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