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跟社会信用代码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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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1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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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视网
时间:2023-02-27 10:30
纳税人识别号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个号。纳税人识别号,通常简称为“税号”。纳税人识别号就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2015年1月12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本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三证合一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工商营业执照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是去税务局办业务时提供的税号,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个号码。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2-27 07:38
三证合一后纳税人识别号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一个号码。在三证合一之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纳税人识别号,这两个是有本质区别的,是不一样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称: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当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2015年6月4日,*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提升社会运行效率和信用。纳税人识别号是税务登记证上的号码,通常简称为“税号”,每个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这个属于每个人自己且终身不变的数字代码很可能成为我们的第二张“身份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当于让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身份证号”,这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部分。标准规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用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分别是1位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6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9位主体标识码、1位校验码。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组织机构代码)和校验码五个部分组成。并对涉及到的组织机构、法人、其他组织、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概念作出了规定。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应保持不变。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对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另外,有的企业由于是国、地税两局的共管户,可能拥有两个识别号。
针对这种情况,文件中规定:国税局、地税局的共管户,如果拥有两个纳税人识别号,可由当地国税局、地税局双方协商确定其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编码。对于以后数据信息采集的数据清分方法,文件中也给予了明确的规定:以后将采用主管税务机关的识别号做为数据清分的识别代码,所以文件中要求税务机关指导纳税人正确填写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同时纳税人也应该注意将自己主管税务机关的代码填写正确。
和身份证一样,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他分别代表着不同的意思。
第一位:登记机关类别企业营业执照上的第一位数字,“9”代表登记机关是市场监管部门。这也是企业区别于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武装力量的标志;后者由机构编办、民政部门等机关负责登记。第二位:组织机构类别第二位数字,通常标注为“1”、“2”、“3”,分别代表三种主要的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即:“1”:代表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2”:代表个体工商户;“3”:代表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四位:企业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代码
表明企业所在地为“北京市”,“陕西省”等,其数字代表对应的省级行政区划。代表陕西省的数字是“61”。第五、六位:企业住所地市(地)级行政区划代码例如企业位于西安市,标注西安市代码“01”。第七、八位:代表企业登记机关层级如果是省、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及营业执照加盖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章是的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第七、八两位数标注为“00”;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第七、八两位标记为企业住所地县(区)行政区划代码。第九至十七位: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也是企业的身份识别码,是区别去其他企业的重要标志。第十八位:校验码校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否真实、有效。当你不知道代码中是数字0还是字母O的时候,写数字就行了,因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不会出现字母O的。同样的,容易混淆的大写英文字母“I、Z、S、V也不会出现。企业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是工商营业执照上的一个代码。而企业的纳税识别号,是企业的税务登记号,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不同的纳税识别号,就算名字相同,但是纳税识别号也是不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