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02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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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1 00:07
一般工商业用户暂缓执行
11月7日,省*新闻办、省*联合举行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省**例行吹风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经省*同意,省*近日印发了《关于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我省适当扩大峰谷价差,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
根据用电负荷特性,分季节重新划定峰、谷、平时间段。冬季(1月、12月),每日17:00-19:00为尖峰时段,9:00-12:00、19: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夏季(7月-9月),每日20:00-22:00为尖峰时段,16:00-20: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其他季节(2月-6月、10月-11月),16:00-22:00为高峰时段,00:00-06:00为低谷时段,其余为平段。
适当扩大峰谷价差。高峰时段电价上浮50%,低谷时段电价下浮50%,比现行上下浮动幅度扩大了2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时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
按照国家要求,并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下,我省一般工商业用户的经营困难与难以错峰用电的实际情况,明确:除电气化铁路牵引、城市轨道交通、自来水生产、享受免税*的残疾人开办的福利工厂、监狱生产企业用电外,进入电力市场的大工业用户市场交易合同未申报用电曲线或未形成分时价格的,结算时购电价格(包括电能量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应按此通知规定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性基金及附加、容(需)量电价不参与浮动。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暂缓执行。原已执行分时电价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自行选择是否执行,选定后,原则上1年内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