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03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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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07
业务费超过税法规定额度,应作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2000元(120000-8000)。
税前会计利润是-30000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12000=82000
应纳税所得额大于3万元、未超过10万元,根据税法规定应按27%税率征收所得税。
所得税金额为82000*27%=22140
借:所得税2214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22140
如果你企业适用18%所得税率(是否有特殊规定?),则所得税金额为82000*18%=14760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08
业务费作纳税调整
税前会计利润是-30000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12000=10900
应纳所得税额=10900*18%=1962
借:所得税1962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962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08
税前利润为-30000,无纳税调整事项,说明应纳税所得额就是-30000
在会计分录上,“本年利润”的借方余额为-30000(表示亏损30000)
再把这-30000转入“利润分配”,分录如下:
借:利润分配 30000
贷:本年利润 30000
这种记法就是用亏损冲销以前的未分配利润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09
上面的朋友我请问:应纳税所得额=-30000+112000=10900 这个式子相等吗?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1:09
业务费作纳税调整
税前会计利润是-30000
应纳税所得额=-30000+112000=109000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应按33%征收所得税。
109000*33%=35970
属于永久性差异。
借:所得税3597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5970
针对补充提问:全年实际开支业务招待费120000元,而税法规定应开支业务招待费8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20000-8000=11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