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别人开了发票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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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9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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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5:28
替别人开了*是犯罪吗,可能构成虚开*专用*罪。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私开*不属于合法开具*的情形,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违反*管理法规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故意收受假*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除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收法律规定,除税务机关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代开*。因此,代开*的行为是违法的。至于如何处理,要根据代开*的金额、造成国税税款的损失程度、认错态度、退赔程度等等,由税务机关移送司法机关起诉,在*审判后才能决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的同时征税。这就说明了只有税务机关才有开*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