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合伙企业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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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9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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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0:30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是合伙企业的对外关系,涉及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债务责任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处理等方面,应当执行的规则有: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法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的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合伙企业中某一个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债权独立存在,反映了全体合伙人的利益,而某一合伙人的债务应当由其自行负责,不应当由合伙企业偿还或者冲抵。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这是因为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作为第三人,不具有合伙资格,与其他合伙人不具有以合伙为基础的关系,难以行使合伙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