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空置房物业费减免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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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09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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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01:24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规范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乌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的住宅小区空置房是房屋达到交付条件,但因业主原因延迟办理交付手续的住宅房屋;业主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的住宅房屋(毛坯房);房屋已具备居住条件(已装修),但业主计划长期不居住的住宅房屋。
二、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减免期限最低不少于6个月(含)。
三、已符合房屋交付使用条件,但因业主原因延迟办理交付手续的,或业主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房屋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毛坯房),物业服务费可直接按70%交纳。
四、房屋已具备居住条件(已装修),但业主计划长期不居住的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施行备案制,备案期间物业服务费按全额的70%交纳。业主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前往小区物业办公室办理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备案手续,填写《乌海市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备案申请表》(见附件),并办理空置房物业服务交费手续。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业主身份证复印件,或经物业工作人员与业主电话沟通确认后即可办理。
五、业主计划备案期满后继续空置房屋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续签《乌海市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备案申请表》。
六、备案期间业主应当保证空置房屋每月所使用的水量小于1立方米,电量小于10度,并且无人居住。
七、业主在恢复房屋使用时应当提前7天前往物业办公室办理物业服务费减免终止手续,如水电用量中任何一项超过前款界定标准的,或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该房屋在备案期间有人居住的有效证据,该房屋将视为已经使用,业主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全额补交减免的物业服务费。
八、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附件:《乌海市空置房物业服务费减免备案申请表》
2022年8月19日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