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和斡旋受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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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3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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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3 23:05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斡旋受贿(受贿罪)在犯罪组织构成上相同,即都存在三方主体:犯罪主体、用权人和请托人,也均与一般受贿罪中一对一的犯罪模式不同,但两者也存在j明显的区别:
1、斡旋受贿的受贿罪中,犯罪主体利用的是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影响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现请托人的请托事项,这里的影响是与职权有关的影响力;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犯罪主体没有或者不利用自身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是通过自己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特殊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力,利用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来实现请托人的请托事项,这里的影响是与职权无关的影响力。
2、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如前所述,斡旋受贿中的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主要体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纵向的是指上下级之间的领导隶属关系;横向的是在不同部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实践中多见于工商、税务、*、司法等实权部门中的实权人物之间。
刑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