胸部有点畸形能通过部队体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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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3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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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5 07:13
2008年冬季征兵有关*规定
一、征集对象、范围和报名办法
1、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全县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8年入学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原就读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19岁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为适应部队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2、报名办法。应征青年持户口本(兵役证或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本人两张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于10月中旬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武部报名应征,参加乡(镇)初检初审。
二、*、体格条件
1、应征公民*条件:按照*、总参谋部、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必须热爱中国*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没有参加过各种非法组织,*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2、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征兵工作“六不征集”:(1)应征青年在家表现不好,有前科的外出打工经商青年不征集。(2)应征青年单独外出打工经商一年以上,现实表现材料不全,有疑点一时难以查清的不征集。(3)应征青年无固定居住点和职业的不征集。(4)应征青年转非农户口不满一年的不按非农户口征集。(5)应征青年政审手续不全,现实表现材料不全的不征集。(6)应征青年迁入城镇户口不满二年的不征集。
三、优抚安置*
1、优抚*: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农业户籍义务兵,由当地乡镇*按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非农户籍义务兵,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由县*民政部门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10%~15%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其退伍后复工、复职,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而在法定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还可享受由其原所在单位按本人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发给的优待金。
2、安置*:根据《**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市府发[2004]38号)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总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城镇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应由征集地的市、市辖区、县*负责安置,对市、县(市、区)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办法是:(1)对*以上转业士官和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采取计划安置的办法并鼓励自谋职业;(2)对其他退役士官和退伍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回答者: 求知若渴的很 - 举人 四级 4-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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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冬季征兵有关*规定
一、征集对象、范围和报名办法
1、征集对象、范围:征集的主体对象为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院校2008年应届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同等学历的,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在全县范围内,优先征集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青年入伍,然后再征集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尽量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然后再征集初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入伍。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可以批准入伍,并尽量征集2008年入学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学生,原就读学校应按有关规定保留其学籍,退伍后准其复学。征集的年龄:男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20岁,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1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可放宽到22岁;女青年为2008年年满18至19岁的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为适应部队需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部分年满17岁的女青年和2008年应届高中毕业的男青年入伍。
2、报名办法。应征青年持户口本(兵役证或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和本人两张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于10月中旬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武部报名应征,参加乡(镇)初检初审。
二、*、体格条件
1、应征公民*条件:按照*、总参谋部、总*部2004年10月9日颁发的《征兵*审查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必须热爱中国*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没有参加过各种非法组织,*历史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决心为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2、应征公民体格条件:体格条件,按照国防部2003年9月1日颁发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3、征兵工作“六不征集”:(1)应征青年在家表现不好,有前科的外出打工经商青年不征集。(2)应征青年单独外出打工经商一年以上,现实表现材料不全,有疑点一时难以查清的不征集。(3)应征青年无固定居住点和职业的不征集。(4)应征青年转非农户口不满一年的不按非农户口征集。(5)应征青年政审手续不全,现实表现材料不全的不征集。(6)应征青年迁入城镇户口不满二年的不征集。
三、优抚安置*
1、优抚*:根据国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江西省《征兵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农业户籍义务兵,由当地乡镇*按不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人均收入的70%发给优待金;非农户籍义务兵,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由县*民政部门按当地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的10%~15%发给优待金;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入伍前是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允许其退伍后复工、复职,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而在法定的义务兵服现役期间,还可享受由其原所在单位按本人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发给的优待金。
2、安置*:根据《**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市府发[2004]38号)有关规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的总原则“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城镇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应由征集地的市、市辖区、县*负责安置,对市、县(市、区)负责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安置办法是:(1)对*以上转业士官和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采取计划安置的办法并鼓励自谋职业;(2)对其他退役士官和退伍士兵采取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并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
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鞘膜积液(包括*在内部不大于健侧*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
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第四十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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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5 07:14
依据《公民应征体格检查标准》,你的情况不影响你入伍,能够通过体检。但在我国兵员供应大大高于部队需求的情况,身体稍微有点毛病,都会被别人竞争下去。因此建议你提前向有关方面说明,请医生在体检的时候不要把你这点小问题写进体检结果。具体可参考http://www.wpeu.net/article/Article.asp?Articleid=3454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07:14
如果是普通兵种能通过新兵体检。很多人都有这样那样的轻微畸形。只有潜水员、潜艇兵、仪仗兵要求较高所以不行,飞行员要看是什么飞机了,非驾驶的机组人员没有这个*。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07:15
不影响,但特殊兵种就不行了(飞行员、水兵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8-25 07:15
有一定影响吧!!!!体检里有胸透这项检查的!!!!在部队的2次检查里也有这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