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清单(造价)含暂列金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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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3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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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5 04:57
工程清单(造价)内含有暂列金,除招标文件另有明确约定的,一般在投标时应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一、暂列金额与暂估价的区别:
1,暂列金额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
2.暂估价则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分包)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摘录:
2.0.18暂列金额----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19暂估价----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摘录: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四、《菲迪克(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版红皮书)摘录:
1.1.4.6 “暂列金额”系指合同中规定作为暂列金额的一笔款额(如果有),根据第13.5款[暂列金额]的规定,用于工程某一部分的实施,或用于提供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
13.5 暂列金额
每笔暂列金额只应按雇主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并对合同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付给承包商的总金额只应包括雇主已指示的,与暂列金额有关的工作、供货或服务的应付款项。对于每笔暂列金额,雇主可以指示用于下列支付:
(a)根据第13.3款[变更程序]的规定进行估价的、要由承包商实施的工作(包括要提供的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和(或)
(b)应加入扣除原列暂列金额后的合同价格的,要由承包商购买的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的下列费用:
(i)承包商已付(或应付)的实际金额,以及
(ii)以合同规定的有关百分率(如果有)计算的,这些实际金额的一个百分比,作为管理费和利润的金额。如果没有这一相关百分比,则可采用投标函附录中规定的百分率。
当雇主要求时,承包商应出示报价单、*、凭证、以及帐单或收据等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