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3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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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7-12 03:01
法律分析:2022年全年纳税申报时间安排确定
3月、7月、8月、11月、12月申报纳税期限分别截至当月15日。
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月19日。
2月1日至6日放假6天,2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3日。
4月3日至5日放假3天,4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月20日。
5月1日至4日放假4天,5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9日。
6月3日至5日放假3天,6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6月20日。
9月10日至12日放假3天,9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9月20日。
10月1日至7日放假7天,10月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10月25日。
各地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申报纳税期限的,应当提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