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3 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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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11 23:54
现在做亲子鉴定不一定要通过司法途径,还可以找一些民间的私人机构,不过一定要找权威正规的,不然会造成几个家庭的悲剧。当然在一些家庭男方提出要做亲子鉴定,而女方并不同意,她们不愿意这样去伤害孩子。那么,拒绝做亲子鉴定违法吗?今天就来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是如果非婚生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原因如下:
第一, 亲子鉴定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
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依法应予支持。
第二,申请亲子鉴定的一方应当完成相当的证明义务。
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确信的基础上,才能够请求进行亲子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掌握申请亲子鉴定一方的证明责任,合理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是判定亲子鉴定中举证妨碍的重要条件。如果过分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必将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如果轻视或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被申请人隐私的保护。总之,亲子鉴定的随意化必将带来家庭关系的不稳定,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第三,举证妨碍的认定条件应当从严掌握。
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掌握以下条件:首先,提出申请的一方应当是亟待抚养和教育的非婚生子女或与非婚生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其次,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再次,被申请人提不出足以推翻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最后,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能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
技术鉴定是由科技管理部门或主管生产的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某项技术成果的技术性能所作的评议和审定,一般分为初样成果技术鉴定和试验样机的设计定型技术鉴定两种。技术鉴定主要有科技成果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刑事技术鉴定、职业技术鉴定等类型。亲子鉴定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是亲生关系,亲子鉴定属于法医学鉴定。技术鉴定是否包括亲子鉴定,目前尚无定论。
我国行政处罚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行政诉讼法等上位法,均未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强制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因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最高人民*于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亲子鉴定涉及人身,不能强制;
但是如果一方申请做亲子鉴定,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亲子鉴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原则上应当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如非婚生子女及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对方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且非婚生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须抚养和教育的,如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因此,对于亲子鉴定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