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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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4 06:24
法律分析:在申购日前2天的再往前推20天内,持有超过日均1万元的证券市值(沪深两市分开算)。不足1万元的,不满足申购新股条件。
资者持有的市值指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T日为申购日,下同),包括本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不包括优先股、B股、基金、债券或其他证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不包括在申购市值范围内。
法律依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就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或者*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二)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地方*协商后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三)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复审;*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