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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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22 08:12
法律分析:1、向区教育局写举报信,投入“上访信箱”就可以。2、如果区教育局不理,可以向市教育局写举报信,投入“上访信箱”。3、如果市教育局不理,你可以向省教育局写举报信,投入“上访信箱”。为了提高举报的成功率,可以到这些部门去“直接上访”,找相关领导。可以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举报、也可向物价部门举报,还可以向新闻媒体曝料。以下收费行为可以举报
1、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超出公示范围收取费用及对国家、省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是否继续收费的行为;
2、以各种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的行为;
3、违反规定收取学生首次办理的在校学习生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各类证、卡费用的行为;
4、违反规定以举办辅导班、补课班、提高班、实验班、国际班、兴趣班、超常班等为由向学生收取费用的行为;
5、超出规定范围向学生收取代办费,变相多收费的行为;
6、义务教育阶段未落实招生和收费*,择校乱收费和中小学教辅材料散滥的行为等违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