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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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2-27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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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8 01:15
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条件为不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无或*民事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或被剥夺*权利未满5年;
3、担任高管对企业的破产负有责任,自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1年;
4、担任法定代表人对企业违法负有责任,自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末逾3年;
5、负债较多且未清偿。
一、中高层管理者,往往需要具备以下六个通用能力:
1. 使命驱动
2. 影响和感召力
3.成就员工
4. 分析和判断
5. 行业视野
6. 平衡管理
二、管理者的七项基本能力
1、足以增强个人快速判断和决策的专业能力;
2、能搞定自己直属领导的向上管理能力;
3、能更好地进行跨部门合作的沟通协调能力;
4、能够熟练进行目标拆解和跟进的目标管理能力;
5、能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位置的识人能力;
6、辅导下属的能力;
7、激励下属的能力。
三、管理者的角色认知
1、规划者;
2、执行者;
3、问题的解决者;
4、榜样者;
5、监督/控制者;
6、领导者;
7、教练员;
8、内部客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