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7 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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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8 10:43
降低税收负担。从2017年7月1日起,将*税率由四档减至17%、11%和6%三档,取消13%这一档税率;将农产品、天然气等*税率从13%降至11%。同时,对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入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避免因进项抵扣减少而增加税负。
在上海市进行试点的交通运输业适用的*税率为11%,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非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从2012年1月1日起,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应注意如下规定:
1.接受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专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资讯科技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按照由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的*专用*上注明的*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
5.因接受试点地区的应税服务(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专用于非*应税专案、免征*专案、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从试点地区取得的*专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6.因接受试点地区的旅客运输服务,从试点地区取得的*专用*注明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具体如何抵扣,详见 中国财务总监网 ---“营业税改征*对非试点企业有何影响”文章中。
晕。这个免税商店是免进口*和关税,不是免销售时的*哈。“免税品”是指经营单位按照海关总署核准的经营品种,免税运进专供免税商店向规定的物件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分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以下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1)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2)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这里,对收入的税收筹划,我们认为应该是对确认时间上的筹划,即我们应该对取得收入的方式、时间以及计算方法的选择和控制,以达到节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从上面国税总局的相关档案中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通过分期收款方式分期确认收入,分期缴纳税款,就可以获得延迟纳税,控制企业的现金流量,减轻企业的投融资现金流动的压力。
这里谈到对收入的筹划问题,我们有一个观点必需向大家强调:税收筹划应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对涉税事项进行筹划,以达到节税的目地。税收筹划不应该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再找税收法规的漏洞来少缴税款,因为后者是在钻税收法规的漏洞,它的税务风险是比较大的。虽然在某时可能会达到一定的少缴税款的目地,但是对于一个有长远发展计划的企业来说,这种方法是不可取的。
你好,档案具体概要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应税行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新规总体来说比较巨集观,细节问题暂时还未涉及到,比如应纳税额的区间、对持有到期的定义、对于保本理财的界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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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土地评估增值,不用交土地*!
其次,土地评估增值会进入利润表,要交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企业*税种鉴定表中征收率应填5%,税率是11%。5%为简易征收方式适用的。
购买由于生产6%征收率的产品,装置能否抵扣*。问题中的“由于”应该是“用于”吧
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税收*的通知》第二十四条规定: 下列专案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专案、非*应税专案、免征*专案、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专案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据此,“6%征收率的产品”属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专案。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专案的固定资产,如果是专用于生产上述的6%征收率的产品,则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如果该装置还用于生产其他正常税率的产品,则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认证抵扣。
我们公司的生产是:把辣椒干\蒜片\八角\桂皮\胡椒\干洋葱等这些产品直接磨成粉,包装成大包装(20KG),销售给客户,过程中也没有合成或其他新增,就是单一的辣椒粉,蒜粉,洋葱粉,桂皮粉等等……能否被认定认定农产品初加工??回复内容: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是指由农民家庭兼营或收购单位对收获的各种农产品进行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服务活动,以及其他农产品的处加工活动。你可以对照一下自己作为加工的主体及进行的加工活动等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
中新网6月30日电 据财政部网站讯息,财政部、税务总局30日共同释出《关于资管产品*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提出,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指出,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援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此外,还包括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
《通知》明确,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其他*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
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
此外,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行为,未缴纳*的,不再缴纳;已缴纳*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应纳税额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