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6 23:09
共4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30
公园是有一定责任的,因为公园的基础设施出现了问题,才导致儿童受伤。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31
我个人认为,公园应该没有责任,这只能怪家长自己没有看好自己的小孩。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31
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对于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衡量标准应当符合社会一般价值判断,控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不应过分苛责。枫香湖儿童公园是专为儿童设计建造的开放性主题公园,具有公益性质而非营利性质,且在游乐设施旁设有安全告知牌,明确游乐设施的适用主体为3-14岁儿童,应认定管理人已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无相应的过错。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13:32
公园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因为公园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提醒责任。
事件中行为人的诉讼行为简直就是法律上的无知加上思维上的偏激所导致,为什么我会抱有这样的看法,请大家跟着我从事件发生的过程以及各种细节来理性看待此事。
从事发经过可以看出行为人的过错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事故是如何发生的,很多人可能还不清楚,这里我简单的描述一下:就是行为人在参加公司团建活动的期间,自行跑到附近的儿童乐园去玩滑梯,结果由于自身的操作不当导致了自身十级伤残,事发只有的行为人越想越不服气,索性将公园管理方作为被告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其17万元,但是经过*审理之后,行为人的诉讼要求被驳回,行为人不服判决并上诉,却再次被驳回并维持一审判决。
公园的警示提醒具备法律效应。
*本非无依据判决的,因为公园方面有尽到提示责任的,在事故发生的儿童滑梯入口处,公园方有离着公告警示牌,牌上注明的就是:“游乐区的设备仅适用于3~14的儿童”。所以就是这样的一块警示牌让公园管理方没有任何的责任,因为*认定公园管理方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样的提示牌是具备法律效应的。
行为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主体,所以自身需要承担绝对的责任。
如果说事件中的行为并非是成年人,那么发生事故之后,公园方式可能会承担责任的,但是对于成年人来说,那么完全民事责任的法律定义就需要行为人自身负责了。在此借用一下一位网友的点评:如果说我吃面被噎死了,那么我是不是要去找卖面的去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