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6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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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7 05:18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联合最高人民*、*、司法部下发《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对相关案件的定罪标准、办案程序和工作机制予以明确。《意见》共三个部分16条。在准确认定犯罪部分,对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增设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的定罪标准予以细化规定。在正确适用程序部分,明确了案件管辖、恐怖活动组织和恐怖活动人员的认定、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的认定、案件电子数据的运用等问题。在完善工作机制部分,明确了公检法机关配合制约、互涉案件移交管辖等问题。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准确认定犯罪(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以组织、领导*罪定罪处罚:1.发起、建立恐怖活动组织的;2.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对组织及其日常运行负责决策、指挥、管理的;3.恐怖活动组织成立后,组织、策划、指挥该组织成员进行恐怖活动的;4.其他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情形。
《关于办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正确适用程序(一)组织、领导、参加*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宣扬极端主义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极端主义物品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高级人民*可以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社会治安状况、案件数量等情况,决定实行相对集中管辖,指定辖区内特定的中级人民*集中审理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犯罪第一审刑事案件,或者指定辖区内特定的基层人民*集中审理极端主义犯罪第一审刑事案件,并将指定*名单报最高人民*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