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12-28 1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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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23 11:45
为每年11月30日前。
依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扩展资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相关要求规定:
1、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2、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3、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参考资料来源: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