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属于什么行为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25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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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8:04
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是违反法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承担以下责任:
1、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2、赔偿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4、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5、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18:05
违法行为
一)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独占使用权,除企业自身外,其他企业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该名称,否则构成侵权。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以冒用他人企业名称和盗用他人企业名称两种较为典型。冒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冒充他人企业名称,而为自己企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即冒名顶替;盗用他人企业名称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以他人企业名称进行营利活动,给权利人带来不利益的行为。其次,行为人故意将自己的企业名称与他人的企业名称相混同,给企业名称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也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
(二)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企业名称经部分或整体转让后,受让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应当使用而未使用的行为同样是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