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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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1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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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4-05 03:19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下:
(一)绍兴市
2022年6月30日,绍兴市*发布《关于动态调整全市城乡低保标准的通知》(绍政发〔2022〕13号),从2022年7月1日起,全市城乡低保标准从每月890元调整到每月1050元。(二)湖州市
2022年4月8日,湖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意见的公告》,未收到相关意见建议。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9.5%确定,从每人每月917元调整至每人每月1021元。
(三)宁波市
2022年6月14日,宁波市民政局、宁波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甬民发〔2022〕83号),依据国家统计局宁波调查队提供的2021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统计数据和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的规定,全市各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调整为1181元。
原市城区(包括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家庭继续享受户型救助*,救助标准为:共同生活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低保家庭,每人按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81元与家庭人均月收入的差额给予救助;共同生活成员为2人的低保家庭,每人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20元;无共同生活成员的单人户家庭,在上述差额的基础上月增发40元。
(四)丽水市
2022年5月11日,丽水市*发布《关于调整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决定从2022年7月1日开始,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14元。其余市参照之前标准执行:杭州市为每人每月1102元;舟山市为每人每月810元;衢州市为每人每月910元;台州市为每人每月950元。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以及*事处和镇*(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