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院无血库导致无法在抢救时及时输血,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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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1-21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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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05 12:00
不要把人为过错归咎到法律无情
案例一
2007年4月16日,内蒙古达茂旗村民胡海龙,送妻子李林桃到该旗妇幼保健所待产。入院检查时,孕妇与胎儿状况一切正常。但是在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孩子却没能生出来。医生决定实施做剖腹产手术。下午2时左右,胡海龙去交血液费用时,才知道医院和达茂旗储血库都没有与妻子血型一致的血液,要从包头市中心血站调运。由于包头市中心血站距离达茂旗有一定的距离(途中有限速路段最快需要3个小时左右),情况危急,家属要求抽自己家人的血液,但是医院以“根据规定不允许私自采血”为由,一直没有同意。而在产妇处于麻醉状态,需要输血却没有血源,当包头市中心血站送来了1000毫升血液输进产妇体内时,已经是3个小时以后了,即当天下午5时多。输血后,产妇有了血压,等到18时左右第二次血液送来时,产妇呼吸心跳已经停止。胡海龙被告知孩子和大人都没有保住……
经过综合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李林桃母婴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及时输血所致。此病例已经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由院方承担主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当时有充足的与产妇血型匹配的血液,李林桃母婴也就不可能死亡。而直接原因是作为负担达茂旗供血任务的达茂旗储血库没有与产妇血型匹配的血液。因为达茂旗储血库只有储血和供血功能,储血库储用血需要报送储用血计划,由包头市中心血站采集、配送。在李林桃做手术的前一天,达茂旗医院实施的一例手术将储血库的储备血用完了,储备血液还未及时补充。根据相关法律,储血库不允许采血,妇幼保健所又没有采血资质,只能在眼睁睁看着产妇一步步走向死亡期盼着救命的血液尽快到来。
案例二
2007年3月25日午夜,孕妇程桂云突然感到肚痛,出现临产症状,因为丈夫武忠山不在家,邻居用摩托车将程送到了山东省河曲县人民医院,程桂云下车后自己走进妇产科。值班医生立即对其进行产前常规检查。1时30分,程桂云出现难产和出血症状,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术前准备后,3时10分,开始对程桂云实施麻醉。3时40分,武忠山的哥哥武忠雄代表家属签字,程桂云开始进行剖腹产手术。在两个小时的手术过程中,产妇出血不止,出血量高达4000毫升,在用完两袋事先准备的B型血浆后,再去医院技术楼的检验科取血,已经没有血浆了。大夫让程桂云在场的小姑子跑到检验科取血。而手术正在进行中,由于临床没有了血浆,加上手术创口出血不止,医生只能用代血浆临时应急维持血压,并马上向值班院长做了汇报。临近早晨6时,值班副院长马青云听到医生汇报后,才电话通知医院检验副科长李美琴,联系忻州市中心血站五寨供血点赶快往河曲县人民医院运送血浆。救命的血浆在接到调令两个多小时后赶到了河曲县人民医院,可惜已经毫无用处了。
产妇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失血性休克,是由于没有及时输血所致。在对产妇实施抢救的两个多小时里。包括产妇母亲在内的家属在手术室门外哭成了一团,反复央求医院抽自己的血来抢救亲人,全被院方拒绝了,理由是血液采集须依法进行,县医院无权采血用于临床。
同样的悲剧再次发生,在6月5日,山东忻州市忻府区北义井村36岁的村民张建芳,晚8时30分左右在忻州市中心医院产下一婴儿。产后,医护人员一时无法取出胎盘,出现产后大出血。医生随即安排人员与家属去市中心血库取血浆,当晚11时左右取来血浆时,产妇已无法救治,于当晚11时30分左右死亡。
案例三
2005年6月8日,产妇阮怀莲在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做完剖腹产手术后,出现子宫大出血,需紧急输血。当时,医院没有储存AB型血,寻找义务献血者又未果,东川区人民医院谭忠能院长在电话征得区卫生局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同意主治医生卢新华义务献血200毫升,使阮怀莲转危为安。对卢医生的义举,患者及其家属感激不已,医院准备表彰她,卢医生婉言谢绝了。
然而,8月15日,该医院接到省卫厅发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该医院无采供血许可证,采供血行为系违法行为,责令该医院立即整改,并处以6万元罚款。另据省卫生厅通报:2004年12月17日到2005年6月16日,这家医院为7名大出血病人进行临时应急采血,其中有两例未上报东川区卫生行政部门备案。2004年9月至2005年6月,该医院自采血液6200毫升用于临床。《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中规定,非法采集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此,东川区人民医院院长谭忠能解释说,医院屡次临时紧急采血也是不得已而为之。2004年9月,东川区依法被撤消采血站后,该区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统一由昆明市血液中心供给。东川区距昆明160公里,取血来回需5~6个小时,可能会耽误一些危重病人的紧急抢救。昆明市中心血站血源不足,多次无法供给该院请购的血浆。况且,用血计划难以估计,经常出现缺血现象。
从以上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因为血液危机直接威胁到产妇与婴儿的生命安全,前者把国家法律当成挡箭牌,心安理得地看着孕妇与婴儿坐以待毙,在遵纪守法中让生命消逝。后者,违背法律受到处罚,却保全了产妇的生命。如果昆明市东川区人民医院照章办事,我们看到的有可能是和前面案例一样的结果。
我们常说法律无情,的确,法律是不讲感情的。从法律角度看,这些医院在输血问题上拒绝患者家属为亲人输血的请求是没有过错,可算得院方和以上在执行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但认真思考一下,事情远不是合法还是不合法这样简单。我国《献血法》规定,为保证应急用血,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确保采血用血安全。卫生部有一个三项统一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在具备以下条件时可以采集血液:1.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2.危急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3.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这就是说,法律为了公民的生命安全,已经就应对治病救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出了规定。临时采集血液并非不可行,在具备三项统一原则的情况下是完全可以。
我这样说,肯定会遭到一些人的反对,他们会认为:如果医院具备三项统一的条件,他们又怎么能不进行临时采集血液抢救病人呢?而实际上矛盾恰恰就在于此,对于医院来说,难以满足三项统一条件的是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如果贸然采取临时采集血液抢救病人,因为血液安全问题会给以后留下太多不确定的隐患和麻烦。这个问题我们能够理解,但为什么在对病人实施手术前不把问题都考虑周全呢?如果术前准备充分,对可能发生的问题多一些预判,也就不可能发生把产妇肚子划开才想到用血不足的问题。
据统计,全球每年死亡的孕产妇超过50万,其中99%在发展中国家,25%的人死于分娩中的大出血,可见产妇分娩过程中发生大出血并不是罕见的。对于医院来说,首先要想到你们是否有控制和处理产妇突发大出血的能力,不要只为了赚钱而不计后果。如案例一,医生在决定实施剖腹产手术前对血液准备情况做一下了解,即便是医院与储血库都没有与产妇匹配的血浆,先请求包头中心血站紧急调拨也能来得及。这边都已经对产妇动了刀子,血止不住了才想到血浆,临时抱佛脚急昏了头也无济于事。明明是院方自己的责任问题,面临着生死抉择时不想方设法采取补救措施,这个时候倒想起采血资质来了,拿国家法律来掩饰医生的错误。你说这是输血矛盾造成的吗?
曾经以救死扶伤为荣的白衣天使,如今也已经是满身铜臭气了,对于他们来说,患者是其创造经济效益的基础和保障。不用说别的,过去生孩子的费用和今天的消费相比已有天壤之别,经济利益的驱动让他们把患者的生命放在首位,不把生孩子当回事,顺顺当当大家都相安无事,一遇到突发情况就手足无措,这有技术方面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思想上的问题。所以说,讨论这个问题不能之看到表面的输血矛盾来谈法律的无情,其实是把太多的人为过错归咎到法律的无情,显然这是不确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