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1-23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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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4-13 09:39
兰州市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细则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房地产业的发展对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提升城市形象、拉动全市经济增长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例如:建设功能调整、规划变更、道路建设、建设单位撤销、破产、以及欠缴税费、未办理规划验收、存在违规行为等原因,造成我市部分群众购房后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使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并影响了购房人的户口迁移和子女上学等。 这些历史遗留问题,即影响了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也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因素。
对此,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反映房产证办理难的问题。*、市 *** 对这一问题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房地产管理部门把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作为重要的民生问题,认真进行研究解决。
为认真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和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经市 *** 研究,对解决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提出了意见,采取以下措施,集中进行解决。 一、解决原则 以“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分类指导”、“公开公正,解决问题”为原则,坚持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相分离,多还旧帐,不欠新帐,切实解决好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 200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且购房人入住满一年的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平房、简易住宅楼房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办理时限 2010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四、解决办法 (一)商品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10%进行罚款,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场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部门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理,补交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房产部门依据市*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4、对属于违规建设且未经处理的,由规划、*部门责令其限期接受处理后,房产部门按第二、三款办理登记。对拒不接受处理的,其在市内投资的其它项目一律停办审批手续;在停止审批其涉及的项目手续的基础上,对企业的证照、资质等在年审是不予受理、审核,直至注销其开发资质;同时,对企业法人列入行业“黑名单”中,在媒体公开进行曝光。
(二)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既得《建设工作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换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作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
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对户型面积超标准建设,已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超标部分按购房当年省 *** 发布的普通商品房市场价购买,差额部分上缴市财政,持缴税凭证,经市房改办审核同意后,房产部门予以办理产权登记。
(三)单位自建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批准层数范围内的,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手续,由房产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直接办理产权登记。 2、对违反审批后的建设工作规划,超层、加单元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且入住满一年的,由市规划部门进行处理,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进行罚款,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等费用。
对虽然违反建设工程规划,但符合城市规划或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房产部门依据市规划部门的处理意见予以办理产权登记,不再办理规划手续。 3、凡单位在划拨土地上自建的存量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上市转让的,由房屋产权登记机构代收成交价1%(买受人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予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转移登记。
(四)房改房遗留问题的解决办法 1、对于单位将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按房改房*出售给职工,房改审批手续齐全的,在单位提交。
广州市人民 ***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8〕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 *** ,市 ***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 ***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 *** * 二○○八年二月一日 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 *** 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下称*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 (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 (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 (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 (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 (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缴清房改购房款的证明、*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买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4.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8.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二)审查登记发证。
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 (1)权属来源清晰; (2)界址明确;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 (1)权属有纠纷;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房地产权;。
广州市人民 *** *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穗府办〔2008〕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 *** ,市 *** 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业经市人民 ***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房管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 *** * 二○○八年二月一日 关于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的若干意见 (市国土房管局) 根据依法行政、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维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现就解决因建设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倒闭、破产、撤销、兼并,或者欠缴税费、不办理规划验收、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等原因导致的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我市成立由市 *** 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建设、规划、国土房管、财政、地税、工商、*消防、人防等职能部门组成的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研究和协调处理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市解决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管局,下称*办公室,刻制专用章),负责召集各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解决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建立疑难案件会审机制,并统一对外开展工作。 二、工作对象及范围 解决我市市辖10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地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对象及范围: (一)房改购房人合法购买的公有住房,其公有住房购房协议已依法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办理房改备案手续并已缴清房改购房款的; (二)商品房预购人合法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其商品房预售合同已依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已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 (三)1995年1月1日《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购买的房屋,房屋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 (四)被拆迁人合法取得的拆迁补偿回迁房,其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已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五)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生产、居住需要在单位原自有用地上修建的生产、办公、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 (六)其他经领导小组会审研究认为权属来源合法,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登记的房屋。
三、房地产登记发证程序 属于上述范围的房屋,房地产登记发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申请房地产权登记,应当依法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填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资料: 1.房改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房改备案的公有住房购房协议、缴清房改购房款的证明、*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2.商品房预购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缴清商品房购房款的证明、*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实施前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购房人已缴清购房款的合法购买房屋,购房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经公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缴清购房款的证明、*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4.被拆迁人应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依法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5.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交用地、报建资料、*门出具的门牌证明、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书等资料。
6.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集体申请房地产权登记的,应统一向市国土房管局提出,并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7.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被拆迁人和国有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房地产权初始登记还应提交申请登记房屋所属建设项目原报建批准文件,不能提交的可到城市规划部门申请复印原报建批准文件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盖章确认。 8.1997年4月1日《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后报建的房屋,除按上述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外,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因建设单位已被注销无法申请规划验收的,上述房改购房人、商品房预购人、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可以共同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中介公司或个人,集体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并依有关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和委托关系证明文件。 (二)审查登记发证。
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下列原则办理: 1.申请登记的房地产符合下列条件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将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合并办理,直接核发房地产证: (1)权属来源清晰; (2)界址明确; (3)申请登记的房地产在用地、报建等文件批准建设范围内。 2.申请登记的房地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土房管局不予登记: (1)权属有纠纷; (2)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以查封等形式*房地产权; (3)申。
违章建筑有哪些种类?(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2)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3)临时建设超过使用期限的。
(4)非法占用农用地、耕地进行建设的。(5)未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 地进行建设的。
无证房和证件不齐全的房屋是违章建筑吗?律师办案实践中,经常遇到无证房或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尤其是十几二十年前建造的房屋,基本上都存在证件不齐全的情况,这一类房屋,在拆迁中经常面临违章拆除的威胁,那么,这类房屋都可以简单的认定为违章从而被无偿拆除掉吗?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错误的。首先,建造时的法律规定是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的依据。
《物权法》第三十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建筑物权,确立了只有违反了建筑时的法律依据,才能确定为违章建筑。我们国家的规划部门,从1974年才开始有,90年代才逐渐完善,2008年1月1日实施《城乡规划法》以前,只有城市房屋才需要规划审批,农村房屋建设根本不需要经规划部门审批,只要取得村委会的批单就可以。
所以,几十年前建造的房屋,要看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以现在法律法规的标准来认定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故宫、人民大会堂至今也没有取得房屋产权证,但是显然不能把它们认定为违章建筑。
其次,根据《**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文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
所以,无证房、证件不齐全的房屋不等于违章建筑,不等于可以无偿 *** 。违章建筑的形成有哪些原因?从违章建筑形成的原因来看也是多种多样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经济利益驱动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经营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
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的,监管不利。而界定违章建筑的主要因素又是其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
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也不能强拆根据《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包括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建设并处罚款。三种处罚方式看起来属于行政自由裁量权,但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比例原则,即违法严重程度与行政处罚轻重成比例,对于存在时间长,拆除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考虑罚款,补办手续的方式去处理。
*关于印发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19号 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 *** * *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作出的重要改革部署。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有关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国有企业办学校、公检法机构向地方移交工作基本完成,部分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已移交地方或进行了改制。 但目前全国范围内仍然存在大量国有企业办社会机构,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厂办大集体改革等历史遗留问题较为突出,人员管理、运营费用负担沉重,已经严重制约了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公平参与竞争,集中资源做强主业,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导向、政企分开。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依法落实企业经营自 *** ,促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探索 *** 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公共服务专业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国有企业不再承担与主业发展方向不符的公共服务职能。
(二)坚持分类指导、分步实施。针对不同企业特点,因地制宜、分类处理,不搞“一刀切”,允许采取分离移交、重组改制、关闭撤销、 *** 购买服务、专业化运营管理等不同方式剥离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改革思路清晰、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率先推进,改革情况复杂的地区可以试点先行、逐步推进。 (三)坚持多渠道筹资、合理分担成本。
建立 *** 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多渠道筹措资金,国有企业作为责任主体,承担主要成本;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根据企业分级监管关系及历史沿革等因素,由*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承担。 (四)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
认真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相关*的统筹衔接。加强*宣传和思想*工作,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工作要求 (一)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对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和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
1 .时间安排。2016年开始,全面推进国有企业“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2018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2 .*措施。维修改造标准、改造费用测算等相关工作执行各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 *** 出台的相关*,对同一地区的*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执行相同的*标准。
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 *** 共同分担,*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财政补助50 %。 原*性破产*企业分离移交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财政对原*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性破产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予以适当补助。
地方国有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地方人民 *** 研究明确解决办法。 3 .工作分工。
国资委、财政部牵头负责。 (1)国资委、财政部负责制定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指导意见(2016年年底前完成)。
(2)财政部负责制定对原*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等企业(含*性破产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的具体补助办法(2016年年底前完成). (3)国资委、财政部和各省级人民 *** 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 (二)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
对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市政、消防、社区管理等机构实行分类处理,采取移交、撤并、改制或专业化管理、 *** 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剥离。 1.时间安排。
2016年出台剥离国有企业办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机构的*措施,2017年年底前完成企业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职能移交地方以及对企业办消防机构的分类处理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移交改制或集中管理工作。 2.*措施。
(1)分类处理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对与地方协商一致同意接收的医疗、教育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对运营困难、缺乏竟争优势的医疗、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并做好有关人员安置和资产处置工作;对因特殊原因确需保留的医疗、教育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资源优化整合,实现专业化运营管理。
同时,积极探索 *** 购买服务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的重组改制。 (2)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对企业办的市政消防机构,原则上予以撤销.其中符合当地城镇消防规划布局不能撤销的消防队(站)划转当地人民 *** 接收。
( 3 )企业负责管理的市政设施、职工家属区的社区管理移交地方 *** 负责。 ( 4 )*财政对*企业办医疗、教育机构撤销、改制、集中管理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分流安置等费用补助50%,对原*下放地方的煤炭、有色金属、军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