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有权指定受益人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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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03-18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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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18 15:58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益,发生保险事故后,受领保险赔偿金的是被保险人。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或者身体。在死亡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即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被保险人已经死亡,自然无法受领保险金。因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受益人是重要的合同关系人。为此本条规定了谁有权指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具体是:
1.被保险人:因为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的,因此被保险人对于其中所产生的保险利益,即将来可以获得的保险金,当然有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同时,由于指定受益人是一种民事行为,必须由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行使。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需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本条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2.投保人: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因此,也应当有权指定受益人。但是,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受益权的实现涉及被保险人的身体或者生命,为了防止出现谋害被保险人以取得保险金的道德危险,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本条在规定投保人有权指定受益人的同时,又规定这种指定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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