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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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4 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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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4 11:50
收养协议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
1.收养协议。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协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必须履行的程序,如《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收养协议。协议一式3份,收养人、送养人各执l份,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时收养登记机关收存l份。”这里的收养协议是收养登记的前置程序,在收养登记之前进行,没有收养协议则不能进行收养登记;另一种是收养人与送养人自愿订立协议,如《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这种收养协议是在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送养人为了某种需要自愿订立的,不订立收养协议不影响收养关系的成立。
一、建立收养关系的程序要求
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同时,为了适应一些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意愿和要求,新收养法还扩大了收养协议和办理公证的范围,明确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此外,为了严格规范收养弃婴的行为,防止借收养名义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民政部门应当在办理收养前予以公告。
二、收养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
③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此外,收养法对于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更为宽松,除了不受上面所列举的三项条件的*外,还不受收养人须无子女的*,即作为收养人的华侨即使有子女,且不止一个子女,也可以作为收养人。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由于继子女和继父母很多情况下是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关系十分紧密,而通过收养关系的确立,可以使亲子关系单一化,有助于稳定家庭关系,为继子女的成长提供一个更为健康的生活环境。因此,对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情况,《民法典》明确可以不受以下条件的*:
①继子女的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
②继子女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③继父母可以有子女。
④继父母可以不满三十周岁。
⑤继父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不影响其收养继子女。
⑥继父母可以收养两个以上的继子女。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由于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了一定判断事物的能力,因此,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自己判断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女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