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审计:函证实施的控制和回函的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3-05-15 07:5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7 06:15
(一)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
当实施函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选择被询证者、设计询证函以及发出和收回询证函保持控制。 出于掩盖舞弊的目的,被审计单位可能想方设法拦截或更改询证函及回函的内容。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函证程序控制不严密,就可能给被审计单位造成可乘之机,导致函证结果发生偏差和函证程序失效。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函证实施过程进行控制:
1.将被询证者的名称、地址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记录核对;
2.将询证函中列示的账户余额或其他信息与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核对;
3.在询证函中指明直接向接受审计业务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回函;
4.询证函经被审计单位盖章后,由注册会计师直接发出;
5.将发出询证函的情况形成审计工作记录;
6.将收到的回函形成审计工作记录,并汇总统计函证结果。
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回函是否来自要求的回函人。
(二)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时的处理
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确实能让注册会计师及时得到回函信息,但由于这些方式易被截留、篡改或难以确定回函者的真实身份。因此,如果被询证者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接收,并要求被询证者寄回询证函原件。
另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将收到的口头答复记录于工作底稿。如果口头答复中的信息很重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相关方就此重要信息直接提交书面确认文件。
(三)积极式函证未收到回函时的处理
如果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实施函证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被询证者联系,要求对方作出回应或再次寄发询证函。
如果未能得到被询证者的回应,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替代审计程序。所实施的替代程序因所涉及的账户和认定而异,但替代审计程序应当能够提供实施函证所能够提供的同样效果的审计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