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房地产企业的“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费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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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13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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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5 06:08
房地产企业的“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费挤税”是指房地产企业存在以下三种现象
①以税代租。如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都存在着部分以税代租(地租)的现象,其中犹以城镇土地使用税最为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既然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因“级差收入”而设,就自然属于地租的范畴了) 。
②以费代税。如《城市土地管理法》第25条规定的土地闲置费存在以费代税现象,它实际上是一种惩罚性的行为税,相当于台湾的空地税和法国的非建筑地税,其开征并非因提供相关服务而产生,也无须补偿,因而是一种典型的税而不是费。
③以费挤税。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收费主要有三类:即土地使用费、房地产行政性收费和房地产事业性收费。据典型调查,目前各城市在房地产开发经营中涉及的各项税费项目有60~180多项,其中税仅有12种左右。可见,费大于税的现象是非常严重的。 租、税、费三个经济范畴,在理论上的区别非常明显: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借以实现其增值价值的一种形式,它体现的是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一种纯粹的经济关系;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费是经济生活中对一方为另一方劳动或提供服务的补偿,具有有偿性和对等性。但在实践中,以税代租、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的现象非常普遍。